【案例】广东深圳关于代建的相关纠纷,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07

代建是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咋定专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项目,投资控制质量和工期监督等工作,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建设单位的制度,代建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建筑物的所有人及项目业主为委托人,代建人是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建关系,根据合同法,第402条关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在建设项目代建之下,产生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通常无论施工单位是否知晓项目业主的存在,项目实际业主均可列为施工单位。

为被告并直接行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下的归属与代建方的权利,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施工单位作为原告主张权利时,要区分鉴定,要区分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知道项目实际业主存在的情况,如知道施工单位可以以代建方和项目业主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如不知道施工单位在代建峰相机披露委托人人后,只能对戴建峰和项目业主择其一,主张权利要求被择定的人,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这就是显明代建与隐明法律责任承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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