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预期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21-05-10

【案例】北京建筑律师预期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是对预期违约责任的归。

预期违约责任,也就前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在其履行期满之前讲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其履行期届满以后已不可能履行合同,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其特点是,一,预期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二,预期违约行为的具体表现是未来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三,预期违约侵害的合同债权是期待的债权,四,预期违约不是仅有一种救济手段,也可以等待履行期届满之后,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或者承担实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分为两种:

1,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构成要件是,一毁约方必须肯定的向对方提出毁约的表示,二胡元芳必须明确表示,在其履行期限到来以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三毁约方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四明示毁约,没有正当理由,明显具有过错。

2,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违约行为,与明示毁约相比,明示毁约是当事人公开表示毁约,有明确的意思表示,默示毁约则是当事人没有明确的表示,只是在行为上表现出不再履行合同债务的意思。

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是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等待履行期届满之后再主张实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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