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21-05-10

【案例】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条是对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类型的规定

违约行为的形态主要有:

1,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形态是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履行期限届至之前的拒绝履行为预期违约,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发生的拒绝履行是实际违约行为。也包括履行不能,是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该债务的履行。

2,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一是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违约行为,也包括债权人的受迟延受领行为。二是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本质的违约行为。确定瑕疵履行的标准是履行期届满,仍未消除履行的瑕疵或者另行给付。

违约行为的后果是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其他违约责任方式。

【案例】笔者在河南省代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于甲方的工期违约,给施工单位造成了损失损失,承担了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