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内部承包的性质

发布时间:2021-10-17

内部承包的性质

【参考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8月6日

5.如何认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者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4月5日

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以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与支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5年3月16日

6.如何认定内部承包?

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再册的项目经理等本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及质量进行管理,并在资金,设备,技术,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属于内部承包,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内部承包:

(一)合同的发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承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再撤的项目经理等本企业职工,两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的;

(二)发包给个人的,承发包人之间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三)承包人使用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资质商标及企业名称等是履行职责行为,在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项目施工,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向建筑施工企业缴纳承包合同保证金的;

(四)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者其他现场管理人员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任免,调动和聘用的;

(五)承包组织项目施工所需的人,财,物及资金,由建筑施工企业予以协调支持的;

(六)承包人在建筑施工企业统一管理和监督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人与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经营利润进行分配的。

内部承包的对外民事权利义务为该合同发包人建筑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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