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的认定
【裁判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9年1月3日
第11条,本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12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记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年3月13日
第14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情形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