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鉴定机构应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在鉴定意见书上加盖公章。

发布时间:2022-02-15

3.1.2鉴定机构应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在鉴定意见书上加盖公章。当发现鉴定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行为的,鉴定机构应当责成鉴定人改正。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鉴定机构对鉴定活动进行监督,在鉴定意见书上加盖公章的规定。

《司法鉴定决定》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独立进行鉴定。同时《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由鉴定机构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

根据上述规定,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书上加盖法人公章后,还应加盖企业的执印章,使其资质等级一目了然,更便于委托人、当事人识别鉴定机构资质。本条实际上建立了鉴定人独立鉴定与鉴定机构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提醒鉴定机构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进行有效监督。二者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促,共同保障鉴定工作质量。

【法条链接】

版局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千规定》(法释[2019J19亏

十六条第ニ款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负格证明。委女。

崟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竟,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十ニ条第ニ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 R 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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