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鉴定人应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对鉴定意见负责。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鉴定人在鉴定书上签名和加盖执业印章的规定。
按照《民事诉讼法》和《司法鉴定决定》的规定,鉴定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均是可以的。但长期以来,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署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均规定为造价工程师签字(实为签署名字),因此,本条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鉴定人签名,而不是盖本人的印章,因为在私人印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认该私人印章为其所有,盖章行为非其所为,即否认该鉴定意见书是其鉴定时,其真伪的鉴定非常困难,签名的规定更严格,以防止冒名顶,表示鉴定意见是本人作出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加盖注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直观地证明了鉴定人的资格。
[法条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十、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氩 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仪并签字盖章。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第二十条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签邦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注意事项】
鉴定机构应当禁止在不是鉴定人本人进行鉴定的情形下,仿照其签名并加盖其执业印章。否则,将可能面临承担鉴定意见不被委托人采信甚至按虚假报告处罚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