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鉴定人的保密义务。
工程造价鉴定工作针对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可能涉及案件中的当事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当事人的技术秘密主要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多年的经验和技术累积获得的不为他人所知的独特技术,是企业的核心竞争之一,商业密一般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当事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甚至影响到企业的存在。就鉴定项目本身而言,有的可能还涉及国家秘密(如保密项目)。因此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案内秘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既是鉴定人的法律义务,又是鉴定人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的要求。《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第八条规定:“知悉客户的技术与商务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鉴定人保守秘密的义务贯穿于整个鉴定活动始终。对于鉴定人保守秘密的期限而言,其中多数秘密的保密期限是永久性的(如国家秘密等),只有少数秘密的保密期限是短期的(如鉴定意见等),具体的期限视情况而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霹或者不正当地使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間业秘备或有作息,造成对方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郁有保寸国家秘密的义タ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条文引用指引】
接受委托人鉴定项目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及时向委托人了解本鉴定项目是否为保密工积需要保密的事项等,以便制定保密措施,做好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