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鉴定机构应在收到鉴定委托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并书面函复委托人,复函(格式参见附录 A )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同意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2鉴定所需证据材料;
3鉴定工作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4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5鉴定机构认为应当写明的其他事项。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鉴定机构接受委托的时限、复方式及内容的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了鉴定机构是否接受委托的时限,应在七个工作日作出。为明确与委托人形成的委托关系,本条规定鉴定机构接受委托的表现方式为书面复函,并提示复函应包括的基本内容。鉴定机构应在本条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书面复函。
【法条链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条文应用指引】
如果委托人的鉴定委托书中有回复期限要求的,鉴定机构应按照委托书的要求,在回复期限内书面复函。关于鉴定委托的复函可以参照本规范附录 A 的格式。其中:鉴定期限也可以约定为绝对时间;鉴定费用可以约定为绝对数额。并应注明是否包括出庭作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