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对案件争议的事实初步了解后,当对委托鉴定的范围、事项和鉴定要求有不同意见时,应向委托人释明,释明后按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鉴定的范围和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鉴定范围、事项的确定依法是委托人的职权,应当由委托人确定。这样的规定,并不意味着鉴定人对委托人确定的鉴定范围和事项有疑问时,或者对其有专业性的不同意见时,不可以向委托人提出。相反,鉴定人向委托人就此提出建议,恰恰是鉴定人遵守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对鉴定工作尽职尽责的表现。因为,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专业性强,环节众多,内容复杂,鉴定范围和事项的确定往往涉及专业性,可以说,技术性问题与法律性问题常常交织在一起。基于工程造价形成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实践中,有时存在委托人对鉴定范围和事项定义不太准确的情形,客观上会影响鉴定意见书的质量,导致鉴定无法实现委托目的。但准确的确定鉴定范围、事项是保证鉴定意见客观、公正的前提。面对法律问题与专业问题交织,复杂多样的工程造价纠纷,我们不能苛求委托人作出的判断都是全面的、准确的,客观上要求鉴定人从专业的角度向委托人释明是十分必要的。鉴定人参与待证事实的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其意义就在于弥补委托人对专业性问题的知识不足,帮助委托人尽快查明事实,定纷止争,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为此,本条明确鉴定人应认真阅读委托人的委托书,对鉴定范围、事项及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主动与委托人联系,目的是从专业角度明确鉴定项目的鉴定范围、事项及要求,用专业术语准确地表达出鉴定项的鉴定范围、事项及要求,澼免对委托书的误解导致鉴定出现偏。伯在鉴定工作实践中,鉴定人常常疏于或怠于向委托人释明,例如3.2.2条文解读所举定额工期鉴定案例,两个鉴定机构均未向委托人释明没必要进行定额工期鉴定,在开庭对鉴定书质证时,鉴定人面对当事人的质证,翻来覆去仅回答是按委托人委托事项鉴定的,完全达不到委托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通过鉴定意见裁决争议的目的。
近年来,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和新的《民事诉讼证据》出台后,有的地方法院加强了委托人与鉴定人的沟通,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就明确规定了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法院明确的九个方面的事项,并要求“鉴定机构认为应当由人民法院确定的事项而要求委托法院确定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征询委托法院的意见,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书面答复”。人民法院的此类举措,必将对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产生重大的积极影响,促进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健康发展。
【法条链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宰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2019年12月27日江苏省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金定机构认为应当由人民法院确定的事项而要求委托法院确定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征询委托法院的意见,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书面答复。
受托法院认为鉴定机构要求确定的事项,不属干必须由人民法院确定且宜由崟定机构进行专业金别的,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分析鉴别。必要时。委托法院、鉴定机构可以协同建设工程案件咨询专家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研讨确定。
9.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法院于以明确:
(ー)可以作为鉴定依据的合同、签证、函件、联系单等书证的真实性及其证据效力;
(二)合同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之间存在矛盾,需要进行合同解释明确鉴定依据的;
(三)无效合同中可以参照作为结算依据的条款;(四)确定质量标准的依据;
(五)约定工期与实际工期认定的依据;
(六)当事人在鉴定过程补充证据材料或者对证据材料有实质性异议需要重新质证认证的;(七)鉴定所需材料缺失,需要明确举证不能责任承担的;
(八)对未全部完工工程等需先确定鉴定方法的;
(九)其他需要由人民法院于以明确、作出决定的事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6]260号)
10.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事项应当如何确定?当事人、鉴定人对鉴定事项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则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定鉴定事项。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的鉴定事项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待证事实不具备关联性的,应当指导当事人选择正确的鉴定事项,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以及拒不变更鉴定事项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向当事人说明拒不变更鉴定事项的后果后,当事人仍拒不变更的,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应当不予准许,并根据举证规则由其承担应的不利后果。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当事人、鉴定人对鉴定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1、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鉴定人提出的异以进行申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变更鉴定事项;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鉴定人异攻不成立,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条文应用指引本条以及本规范第3.6.1、5.2.1条均从不同角度和不同的鉴定阶段提出了对鉴定范围、鉴中事项和鉴定要求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表托人提出。为此,要求鉴定人认真、全面地研阅委托收定项目的案卷,完整、准确地把握当事人各方主张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聚焦争议的焦点与
丞托人委托鉴定的范围、事项进行,刘此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向委托人提出,可以达到以下作用:
1.鉴定机构应尽可能用作确的专业术语、采用书面形式就鉴定范围和事项的不同意见向委托人提出,提出的建议不管委托人是否果纳,最终均应按照委托人决定的鉴定范围和事项进行鉴定,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委托的鉴定范围和事项。
2.在鉴定工作开始的前期,就委托的鉴定范围和事项的不同意见与委托人沟通,对于鉴定工作沿着正确方向进行,避免鉴定工作出现偏差,少走弯路,节省鉴定工作时间,提高鉴定工作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3.针对委托书鉴定范围和事项的异议向委托人书面提出,如委托人决定不采纳或部分采纳,都将记录下来,如最终出现鉴定意见书失真不被采信是由于委托的鉴定范围和事项不准确造成的,客观上将会起到对鉴定人免责避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