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不予接受委托: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的;
2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相关技术规范的;3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不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本规范第3.3.1条规定期限内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鉴定机构可以不接受委托的情形。
委托人确定委托鉴定机构没有涉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意愿问题。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否定鉴定机构的选择权,在未形成鉴定委托关系之前,无论是当事人协商确定还是委托人指定,对鉴定机构一方并无约束力,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也可以拒绝委托,委托人也不可能强迫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鉴定。
1.超出鉴定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如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工程结算争议委托给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应接受委托。
2.不符合行业执业规则或相关技术规范。如委托对当事人已付工程款辺鉴冠不应核必委托,因为这是当事人是否支付或收到工程款的财务问题而不是工程造价争议;再如表托对争攻项目的定额工期进行鉴定,不应接受委托,因为定额工期当事人可以通过工期她额查找讣算,即使当事人对适用定额工程类别有异议也可以通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鼐释予以明确,因而无须鉴定。
3.超出鉴定机构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如水利水电工程鉴定项目委托的鉴定机构没有具备水利工程资格的一级造价工程师,不应接受委托。
出现上述情况时,鉴定机构拒绝接受委托是负责任、守法治的表现。鉴定机构在受鉴定的过程中,可能由于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不能解决案件中特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究成鉴定工作的既定要求,无法客观、公正、准确地作出鉴定意见,如果确实存在此种情况,鉴定机构可以拒他援受该项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基于本规定拒绝鉴定工作,并非是不履行职责、推卸责任,而是为了避免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导致鉴定活动丧失了公正性,以免作出错误的鉴定意见而影响委托人的判断,岡时也是为了维持鉴定活动作为一项法律活动的尊严,避免鉴定工作的随意性。
同时,为了避免滥用此项权利,鉴定机构一旦拒绝接受鉴定委托,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有时还需要递交书面说明。
【法条链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