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4.鉴定机构应按照工程造价执业规定对鉴定工作实行审核制

发布时间:2022-02-15

3.4.4.鉴定机构应按照工程造价执业规定对鉴定工作实行审核制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造价鉴定仍应按照职业规定实行审核制。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既要遵守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同时也应依照本行业有关的执业规定执行审核制(即常规的经办、校核、审核制度)确定,以求通过审核制度,减少误差。

【法条链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第三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人鉴定档案。

【条文应用指引】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价协(2002]第016号)第3.3条规定:“为保证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所有咨询成果文件在签发前应经过审核程序,成果文件涉及计量或计算工作的,还应在审核前实施校核程序”,并规定了校核人员、审核人员的职责。鉴定机构应遵守技术操作规程,认真按照本条规定做好鉴定、校核、审核工作,并按本规范附录 Q 签署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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