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5鉴定机构应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严格监控证据材料的接受、传递、鉴别、保存和处置。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鉴定证据材料使用、保管制度的规定。
鉴定证据材料是形成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的基础,同时,也是当事人的重要档案资料。因此,鉴定机构应建立鉴定证据材料的管理制度,对鉴定材料妥善保管、使用和退还。
【法条链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第二十ニ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毁损,遗失的,也能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