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6鉴定机构应按照委托书确定的鉴定范围、事项、要求和期限,根据本机构质量管理休

发布时间:2022-02-15

3.4.6鉴定机构应按照委托书确定的鉴定范围、事项、要求和期限,根据本机构质量管理休

系、鉴定方案等督促鉴定人完成鉴定工作。

【条文解读】

本条对鉴定机构督促鉴定人完成鉴定工作作了规定。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是否准许,启动鉴定后鉴定的范围、事项、要求、期限等均属于委托人的职权,由委托人确定,即使鉴定人从专业角度有异议也只可以依据本规范第3.3.2、3.6.1、5.2.1条的规定在鉴定工作开始前或过程中向委托人提出建议,但最终的决定权是由委托人行使。对鉴定人来说,不得脱离委托人的委托进行鉴定。因此,本条规定鉴定机构应督促鉴定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完成鉴定工作,不得擅自更改。

3.4.7鉴定人应建立《鉴定工作流程信息表》(格式参见附录 D ),将鉴定过程中每一事项发生的时间、事由、形成等进行完整的记录,并进行唯一性、连续性标识。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鉴定工作流程记录的规定。

鉴定工作中的流程记录不是可有可无、无关紧要,而是必不可少。详细的鉴定流程记录是检视鉴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依据,撰写合格鉴定意见书的前提。因此,鉴定机构应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进行记录和监控,使整个鉴定过程具有标识和可追溯性,以保证鉴定意见达到合法、独立和客观、公正的统一,同时,为鉴定意见书的撰写奠定基础。

【法条链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桂进行头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拍昭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王要的签定力広个过性,位査、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设各使コ笙。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各观、住朔、道、有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人鉴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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