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8鉴定中需向委托人说明或需要委托人了解、澄清、答复的各种问题和事项,鉴定机构
及时制作联系函送达委托人。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建立联系沟通渠道的规定。
鉴定人虽然仅是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但鉴定事项大多数情况下均涉及法律性问题田于工程造价鉴定的复杂性,鉴定范围、鉴定事项的法律问题与专业问题往往相互交织,其界限有时开不十分明显,有时法律判断和专业判断也相互关联。大量的司法实践已经证明,在鉴定工作中,要达到法律性问题与专门性问题的有机统一,保障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重复鉴定,少走弯路,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保持与委托人的紧密沟通是极其重要的一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