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鉴定准备
【概述】
恨据工程造价鉴定不同的鉴定事项和委托人不同的鉴定要水,鉴定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技术支撑体系,应按建设工程领域不同专业的技术要求和特点,采用符合相关要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编制鉴定项目鉴定方案,做好鉴定前的准备。
3.6.1鉴定人应全面了解熟悉鉴定项目,对送鉴证据要认真研究,了解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委托人的鉴定要求。委托人未明确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确定鉴定事项。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明确鉴定事项的规定。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其核心是减少鉴定次数,缩小鉴定范围,能不鉴定的尽量不鉴定,能少鉴定的尽量少鉴定。本条延续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在鉴定准备阶段全面了解熟悉鉴定项目案件和送鉴证据材料,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后,再次与委托人沟通,确定鉴定事项,其目的是进一步明确鉴定事项和范围,避免过度鉴定,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切实做好鉴定证据的认定与鉴定工作开展的衔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在第十五条理解中提出了如下思路:“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有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是人民法院的职权。实践中,由于建设工程鉴定的技术性强、复杂性大,有些项目法官可能无法单独完成证据的质证,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邀请鉴定机构派人参加质证程序。一般来说,对于基础性证据,比如合同、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等,应由人民法院直接组织进行质证;对于专业技术资料,比如施工图纸、签证单、预算书等,可邀请鉴定机构派人参加,引导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的有无、证明力的大小发表质证意见。实践中,常用的做法为在确定鉴定机构后召开由法官、鉴定人、当事人共同参加的鉴定准备会,其内容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鉴定人提出需要双方提供的鉴定资料并向法官建议提交的时限,由法官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确定;其次,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鉴定材料,法官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后,决定是否作为鉴定资料提交;再次,法官就鉴定范围、鉴定标准和方法听取各方当事人和鉴定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最后,法官要求鉴定人员指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步骤,听取各方当事人和鉴定人员意见后作出决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2019年1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8。鉴定机构认为应当由人民法院确定的事项而要求委托法院确定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征用委托法院的意见,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书面答发。
TG 法院认为鉴定机构要求确定的事项,不属于必须由人民法院佣定且且田金正机构进行头的,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分析鉴到以要时、委托法院、鉴定机构可以仞问难皮 L 程案件咨、
家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研讨确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建设 T 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5年12月)七杀人民法院应当在鉴定开始前召开鉴定准备会,要求鉴定机构提父签定实施方案,组 E 人和当事人对鉴定事项和鉴定思路进行沟通和讨论,在充分听取鉴定人和当爭人意见的基础确定鉴定事项和思路,必要时可向专家咨询员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