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鉴定人应根据鉴定项目的特点、鉴定事项、鉴定目的和要求制定鉴定方案。方案内容습證定依据、应用标准、调查内容、鉴定方法、工作进度及需由当事人完成的配合工作等。
签定万案应经鉴定机构批准后执行,鉴定过程中需调整鉴定方案的,应重新报批。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鉴定方案的制定。
针对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复杂性,鉴定人应根据鉴定项目对鉴定工作制定鉴定方案,纠正有的鉴定机构承接鉴定业务时积极,承接以后将鉴定工作等同于一般咨询业务,指派鉴定人后就不过问的做法。鉴定方案使鉴定人的工作从始至终都有章可循,鉴定机构也可以据此把对鉴定人工作的监
督落到实处,确保鉴定意见的质量符合委托人的要求。
【法条链接】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
第十六条鉴定工作一般应按下列步骤进行:水
(一)审查鉴定委托书;
(二)查验送检材料、客体,审查相关技术资料;(三)根据技术规范制定鉴定方案;
(四)对鉴定活动进行详细记录;(五)出具鉴定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
号)
8,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鉴定方案、收费标准、鉴定人情况和鉴定人承诺书。
【条文应用指引】
鉴定人应全面了解并熟悉鉴定项目案情,对送鉴证据材料要认真研究,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委托人指明的鉴定范围、事项和要求以及鉴定期限,结合鉴定项目工程合同和技术操作规程制定鉴定方案。鉴定方案应经鉴定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实施,鉴定过程中确需调整、修订鉴定
方案,应重新报技术负责人审批。
按照2020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査规定》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鉴定方案,可见,人民法院对鉴定方案的高度重视,鉴定机构接受工程造价鉴定委托后,务必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加强鉴定方案的制定工作,按期向委托人提交鉴定方案并监督落实。
3.7鉴定期限
【概述】
鉴定期限是指从接鉴定之日起,到实施鉴定活动、完成鉴定任务、出具鉴定意见书时所限定
的时间范围。规定鉴定期限,是实现鉴定活动高效要求的重要措施。在实践中,鉴定周期过长一直是委托人、当事人不满意、鉴定人也困惑的问题,被视为影响审判效率的顽疾。然而,鉴定超期的原因往往十分复杂,一般集中反映了法官、当事人与鉴定人三方的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是当事人举证不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介绍第十五条的背景依据时引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审理的建设工程案件的抽样调查结果,“在鉴定中当事人不断补充鉴定材料,是造成鉴定周期拖延的首要因素”。在《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第三十五条中指出:“一些当事人诉讼准备活动不到位、怠于行使权力、消极应诉、‘挤牙膏’式的提供相应证据,也使得鉴定人在搜集鉴定材料的周期不断拖延。”诚如其言,如某居住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发生争议,发包人主张2.1亿多,承包人主张2.3亿多,差距不到
2000万的争议,诉讼中由于一方当事人不配合,仅举证材料多次提交就持续约17个月,致使鉴定工作时断时续。看来,如何规范和裁决当事人依法举证,是缩短鉴定周期的重要方面。
二是委托人处理失当。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第三十五条指出:“实践中法官通过启动鉴定而中断案件的审理,‘以鉴代审’,变相通过人为延长鉴定期限来延缓案件的审理周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第十三条的申判实务中指出“基于业务竞争原因,一些不具备工程造价鉴定职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也在以资产日报告形式为工程造价鉴定出目成思立件二此法院也在指定时不考虑是不算分歧较大,承包人起诉并由请鉴定。但委托人在委托鉴定机构时的造价紧 已完工程由一个造价咨询企业鉴定停建损失委托另一个会计师事分历进竹金定,遭到申谜,入的坚决反对,认为停建损失屋于工程索赔,均为计价争议的内谷,让不其有道价工程师资枚。计师鉴定,不符合鉴定人应具备资格的法律规定。但委托人坚持将问一工在的计价争议分别天…不向性质的两个鉴定机构,结果鉴定书征求当事人意见时,承包人一是认为鉴定人仅具备注冊计师贤格,不具备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二是以鉴定书提到现场勘验,但承包人从未接到进行现制验的通知,鉴定书也未附勘验笔录,认为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是以竖定人没有工程建专业知识,大量的非标准设备制作委托另外的工程师鉴定,在鉴定书又写依据为审计准则,认为甘鉴定依据严重不足。由此提出重新鉴定,让鉴定又回到原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第三十ニ条释义三中指出:“一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旦洗及对工程造价、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快的一年半载,慢的拖上几年都出不来结果,既浪费审判咨源,又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迟来的公正已非公正,法院在委托鉴定问题上要严格把关,首先要对是否属于必须鉴定的问题准确把握,一旦确定必须委托司法鉴定的,积极与鉴定人员进行沟通,共同为彻底查明争议事实明确鉴定目的,确定合理鉴定期限,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是鉴定人怠于沟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第三十五条指出:“鉴定人对当事人拒绝、推迟或消极提供鉴定材料及预交鉴定费用的行为缺乏制约手段,与案件主审法官沟通不畅,两者未能对相关当事人形成实质上的有效引导,导致鉴定周期拉长。”另外,长期以来鉴定人以委托人的委托进行鉴定,即使对委托人委托的鉴定范围和事项有不同意见也难以主动向委托人提出。为解决这一问题,本规范第3.3.2、3.6.1、5.2.1条规定了鉴定人在鉴定的准备阶段和鉴定过程中,对鉴定范围和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应向委托人提出。但在实践中,鉴定人应用本条提出不同意见的极其少见。本书在第3.2.2条及本条所举委托人委托鉴定范围和事项不太恰当的例子均为《鉴定规范》实施以后,而未见鉴定人提出不同意见,失去了可能弥补委托缺陷的时机。因此,签定人应当切实遵守职业操守,准确理解、实施《鉴定规范》,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在鉴定中的作用,辅助委托人准确确定委托鉴定范围和事项,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缩短鉴定周期,实现公平正义。
此外,委托人、当事人以及鉴定人相互之间就鉴定的范围、事项和鉴定证据材料的确定有时难以达成一致,来回往复的沟通与证据的补充也是导致鉴定时间延长的重要因素。因而,最高人民広宗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中提出:
“1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难度、鉴定材料的准备等情况,由相关案什!士宙法官、法院管理鉴定委托爭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征询受托的鉴定人意见之后,确定合理的强相限,防止因鉴定期限设定的不科字,们守致签定人无法在预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事坝。对千鉴定费用的催父、签定材料的朴允以及新的鉴定项日的增笙影收完周期的行 为,市当纳人案件的审判流程밥理之中,首先应当报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指定相应的期间,相应义务人如不在指定期间内完成相笑行为的,以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论处;其次由法院管理鉴定委托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法官确定的期间内对相关行为的影响作出评估,并将相应时间在鉴定期限内扣减。3.对于鉴定过程中发现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因可能导致鉴定人尤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任务,故鉴定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法院询问当事人意见后确定是否对鉴定期限作出调整。
4.鉴定人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如无正当理由且当事人申请另行姿托鉴定人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准许。但由于另行委托将浪费大量的时间,应当慎重,必要时可以听取未申请另行委托当事人一方的意见以及鉴定人的申辩之后再行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在第十五条理解中提出:“人民法院作为委托人,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复杂、疑难程度以及案件审理的需要,对每个鉴定提出具体的期限要求,可以少于60个工作日,也可以多于60个工作日。当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鉴定机构如果认为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与人民法院协商确定。在鉴定过程中,因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资料,司法鉴定人复查现场、赴鉴定项目所在地进行检验和调取鉴定资料所需的时间,不计人鉴定时限。”
3.7.1鉴定期限由鉴定机构与委托人根据鉴定项目争议标的涉及的工程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在表3.7.1规定的期限内确定。
表3.7.1鉴定期限表
争议标的渉及工程造价(万元) 期限(工作日)
4O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6u
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 80
3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含10000万元) 100
10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0万元)
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鉴定期限的规定。
长期以来,工程造价鉴定周期过长一直被诟病,少则半年,长则一年已成常态,当然由于工程造价鉴定专业性强,涉及环节众多,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影响鉴定周期,总的来看,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不断补充鉴定材料,是造成鉴定周期过长的首要因素,而等待委托人对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的质证及对证据效力的认定也是因素之一,此外,在委托书缺少对鉴定人鉴定时间的明确斬求也让鉴定人没有压力。《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和新的《民事诉讼证据》均明确规定了委托人的委托书应包括鉴定期限,并明确规定了未按期完成鉴定的处理规定。这对于缩短鉴定周期必然具有积极作用。不过,如何比较合理地确定鉴定期限是个难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办法》(法发(2001]23号)第二十一条二款规定:一般的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司法鉴定程序週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二十八条将鉴定时限规定为30个工作日,如需延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也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确定合理的鉴定期限,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鉴定机构、鉴定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鉴定期限。”
总的来看,工程造价鉴定能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是极少数,根据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专家意见,本规范将工程造价鉴定的时限与鉴定涉及的工程造价挂钩提出鉴定期限,供鉴定机构与委托
人确定鉴定的期限时参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
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ニ)》(法释[2018]20
号)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三十ニ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
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第三十五条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甲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一款的规定处理。(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要求退还崟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日内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
13.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确定合理的鉴定期
限,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
鉴定机构、鉴定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鉴定期限。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
第ニ十一条第二款一般的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2019年1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6.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当依法出具委托书,并在鉴定开始前要求鉴定机构签署承诺书。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法院确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报告。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鉴定的,委托法院可以解除委托,责令退还鉴定费用,并视情节取消鉴定机构参与司法鉴定遴选的资格。
【条文应用指引】
从上述法规可以看出,自2019年2月1日施行的《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新的《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保留了该内容)规定委托书应有鉴定期限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证据》再次规定委托书应有鉴定期限,并明确规定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同时明确了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处理规定。这些规定对于防止由于鉴定期限不明确导致的诉讼结案拖延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注意委托书对鉴定期限的规定,与鉴定工作的难易程度及所需时间是否匹配,本机构是否能够胜任,如不在本机构能力之内,可以依据本条的规定,与委托人协商确定鉴定期限。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应按照根据委托人确定的鉴定期限制定的鉴定方案督促鉴定人按进度计划实施,避免鉴定工作逾期。
鉴定机构切忌只为承揽鉴定任务,但因本机构鉴定人员能力不足造成鉴定工作超期而被委托人处罚。
3.7.2鉴定期限从鉴定人接收委托人按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移交证据材料之日起的次日起计算。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鉴定期限计算时间。
效之日起计算,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办法》(法发(20012,号),从受理委托鉴定之日起计算。但多数意见认为,根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常态,第一庭审对当事人的主张及提交证据质证后,委托人认为当事人对工程造价专 J 性问题的争议需要鉴定时,才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在当事人提出甲请准鉴定时,才按照法律规定确定鉴定机构,同时通知当事人就争议事项提供证据材料后再组织当事人质证,质证后委托人将认定的证据材料交由鉴定机构才能开始鉴定工作。一般情况下,委托并确定鉴定机构在前,移交证据材料在后,这之间有一个时间差。也有地方法院对鉴定的起算时间另有规定,如《江苏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苏高法(2002 J 27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时限自材料补充齐全和交纳鉴定费用后正式计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预收费用到达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开始计算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工作时限”。因此,本条将鉴定期限的起算时间定义为鉴定人按照委托人移交证据材料之日起的次日计算,切合工程造价鉴定的实际,避免委托书生效但又在等待当事人提
交证据不能计算鉴定期限的现象。
当然,鉴定期限的截止时间应为鉴定意见书的提交之日。
【法条链接】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鉴定期限是指决定受理委托鉴定之日起,到发出鉴定文书之日止的时间。《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3.7.3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需要较长时间的,经与委托人协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每次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エ作日。每个鉴定项目延长次数一般不得超过3次。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鉴定期限延长的次数和时长。
由干建设工程施工时间长,工序多,施工组织复杂,参与主体较多,且受气候环境、政策变化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当事人发生争议,需要提父的让坩龙东,涉及的疑难、特殊的问题可能影响鉴定周的因此、本条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的规定,提出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延长鉴定时间。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
13.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确定合理的鉴定期
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
鉴定机构、鉴定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
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鉴定期限。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
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7.4在鉴定过程中,经委托人认可,等待当事人提交、补充或者重新提交证据、勘验现场等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期限。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不计人鉴定期限的几种情形。
在鉴定过程中,经委托人同意,当事人补充或者重新提交鉴定证据,鉴定人赴鉴定项目所在地
进行现场勘验所需的时间,不计人鉴定期限。
【法条链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人鉴定时限。
3.8出庭作证
[概述】
出庭作证是指鉴定人经委托人依法通知,在法庭上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从鉴定依据、鉴定人提问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阮认为崟定人有必我
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拒不出庭作证的,签定息见不得作为认定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十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소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址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依照这一决定鉴定人出庭作证,从而推动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方式改革就显得极其重要。
法律不允许审判人员仅依据书面材料作出审理,应当通过亲自参加开庭审理活动,直接聆听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对相关争议问题的辩论意见,从而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开据此作为审查判断的根据。通过审判人员“察颜辨色”“听话听音”,辨别证据的真伪。鉴定意见在法律上虽然属于独立证据,但其总体上具有言词证据的属性。科学方法的掌握、科学原理的运用、仪器设备的使用等,无不由鉴定人来完成,故鉴定人的主观性或多或少地影响着鉴定的结果。同证人证言一样,鉴定意见只有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和审判人员当庭询问,对鉴定意见的内容、形成过程、鉴定依据、方法程序等进行陈述,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方可消除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疑惑,提高鉴定意见的说服力,从而就有关专门性问题相关的事实形成符合实际的心证结论。
鉴定人出庭作证对鉴定意见发挥应有的证明效力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1.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鉴定意见专业技术性强,当事人往往难以提出实质性的有效的质证意见,由于推翻鉴定意见的证明要求极高,有的当事人因此不断提出异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通过鉴定人出庭,对当事人不理解的专业术语、不知情的鉴定过程、不熟悉的科学依据进行解释和阐明,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当事人对鉴定的不良猜测。
2.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审判人员发现鉴定意见是否存在疑点。通过当事人的当庭询问、质证和鉴定人的回答,审判人员可以深人考察鉴定意见是否存在疑点或者不当之处。特别是在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同时出庭参与质证的情况下,审判人员更是可以通过专家之间的交锋,发现问题、澄清困惑。
3.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对存在不当的鉴定书进行补救。通过当事人的质证,鉴定书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漏算、多算等计算错误,是否存在证据使用不当,鉴别、判断失误等情形也会一暴露出来,如确属失误,还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补正或进行补充鉴定。
A 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增强鉴定意见的程序止当性。鉴定意见虽然是具有鉴定资格的技术人员通过科学的鉴定方法作出,具有科学性,但向时,该意见也包含着鉴定人的日常经验及主观判
一定程度上具有主观性,必须週过崟定入汞目出庭,对鉴定的流程和方法与鉴定意见最终形成之间的关联性等问题作出介绍,从而在鉴定人参与诉讼的形式上为鉴定意见的权威性作出背书。
5.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加强对鉴定程序合法性的监督。鉴定人出庭能够对鉴定人已经完成的鉴定工作形成后续的监督。避免鉴定人认为只要出具鉴定意见,鉴定工作就大功告成,实际上鉴定人的工作还未结束。鉴定人出庭作证使其前期工作必须接受同行评议,从而形成一种同行监督的评估机制,促使鉴定人更加认真地完成鉴定工作。
由于鉴定工作解决的是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之一,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得出的,因此,为了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确认鉴定意见的证明力,鉴定人就应依法出庭接受质证。出庭作证是鉴定人的重要义务之一。鉴定人出庭作证,以科学的态度阐明该项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和证据意义,并回答当事人提出的疑问,对于支持诉讼或仲裁,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于依法判决或裁决,对于宣传鉴定意见的证据的效力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是,凡是担任鉴定项目的鉴定人接到委托人的出庭通知以后,都应按时出庭作证,除非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理由并经委托人批准,否则,鉴定人不能免除出庭义务。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鉴定人,法律规定了相关的处罚措施。本章据此作了相关规定。
3.8.1鉴定人经委托人通知,应当依法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条文解读】
本条对鉴定人依法出庭作证作了规定。
由于鉴定意见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审查判断书证、物证等证据涉及专门性问题时通常需要借助的主要手段,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就案件事实认定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通过科学的鉴定方法所作的判断,这种判断既有科学理论方法和相应技术手段的支撑,也有赖于鉴定人的经验水平、技术素养和职业道德操守,既有与书证、物证相类似的客观性特征,也有与证人证言相类似的主观性因素。由于其可靠性容易受到诸多社会、自然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了确认鉴定意见的可信度,有必要给当事人深人质证的机会,即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
鉴定人出庭作证无疑对实现当事人诉讼权利,帮助审判人员形成正确的心证结论,确保诉讼的公正进行起到极其关键的作用。
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审判人员弥补专业知识的不足,即在其对相关专门性问题无法直接认定,并就当事人针对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无法直接解答的情况下,由鉴定人出庭就其所作的鉴定意见,用当事人听得懂的方式加以表述,以便审判人员对鉴定意见这种类型的证据作出最终采纳与否的正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