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鉴定依据
【概述】
实施鉴定工作的核心是确定鉴定依据,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鉴定依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就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不必然能够作为鉴定依据,还需要经过当事人质证、委托人对证据证明力进行认定等程序。本章从证据的移交、补充、调查、勘验、采用等方面以及对鉴定人应自备的鉴定依据提出了要求。
4.1鉴定人自备
【概述】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当时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各种生产要素价格具有密切关系,为做好一些鉴定证据材料不完备的工程造价鉴定,本节规定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鉴定人应自行收集的鉴定依据。
4.1.1鉴定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应自行收集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鉴定人收集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学习和准确理解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保证工程造价鉴定合法的
重要一环,因此本条要求鉴定人应自行收集,而非当事人提供。
4.1.2鉴定人应自行准备与鉴定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若工程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非国学或行业标准,则应由当事人提供。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鉴定人收集相关标准以及当事人提供标准的规定。
工程造价的鉴定不仅与工程计价计量的相关标准、规范息息相关,同时也与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生产的标准、规范具有密切联系。因此,本条规定对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由鉴定人自备。但对于合同中约定的国外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则应由当事人提供。
4.1.3鉴定人应自行收集与鉴定项目同时期、同地区、相同或类似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各类生产要素价格。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鉴定人收集相关技术经济指标以及价格的规定。
工程造价鉴定,价格应还原到鉴定项目施工的时期,因此,除当事人提交证据外,鉴定人也应自行收集本条规定的材料,以满足鉴定时的需要。此外,为应对有的鉴定项目由于证据欠缺(如施工图不齐)而无法采用分部分项计算的方法进行鉴定的情况,而又有可能采用估算或概算的方法,如房屋建筑工程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造价进行鉴定,就需要收集与鉴定项目同时期、同地区相同或
类似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以满足鉴定的需要。
4.2委托人移交
【概述】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目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址据。”《仲裁法》第四十ニ条规定。
4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将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
沟,当确定进行鉴定时,委托人应向鉴定机构移交相关证据。
4.2.1委托人移交的证据材料宜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反诉状(仲裁反申请书)及答辩状、代理词;2证据及《送鉴证据材料目录》(格式参见附录 E );
3质证记录、庭审记录等卷宗;
4鉴定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鉴定机构接受证据材料后,应开具接收清单。
【条文解读】
本条明确了委托人向鉴定机构移交证据材料的基本内容。
鉴定人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最主要的功能就是凭借自身特殊的专业能力发现、解释待证事实和证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因此,委托人向其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就是工程造价鉴定赖以进行的基础,仅是因为这些与案件有关信息的材料非经特殊的、科学地技术方法,无法为一般人所知悉,因此必须通过鉴定的手段将相关案件的待证信息从中搜集、提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法条链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条文应用指引】
鉴定机构对委托人需要送鉴的证据材料可以参照本规范附录 E 《送鉴证据材料目录》的格式进行选择或增加。
4.2.2委托人向鉴定机构直接移交的证据,应注明质证及证据认定情况,未注明的,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明确质证及证据认定情况。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送鉴证据能否作为鉴定依据的规定。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能否作为鉴定依据,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委托人组织案件当事人相互质证,委托人通过质证,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作出判断后对证据效力进行认定,移交给鉴定机构的证据材料应注明质证及证据效力认定情况,以便鉴定人作为鉴定依据,未注明的,本条要求鉴定机构应主动提请委托人明确质证及证据认定情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十五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
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
号)
4。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
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当事人放弃质证的,鉴定材料应当经合议庭确认。
5.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
选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5年12月)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鉴定资料移交鉴定机构前组织当事人进行逐项质证,经质证认可或
经人民法院予以认定的资料可以移交鉴定机构使用。
受鉴项目资料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确定无争议的资料和有争议的资料后,由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核对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对于有争议的资料,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逐项质证。
4.2.3鉴定机构对收到的证据应认真分析,必要时可提请委托人向当事人转达要求补充证挺的函件(格式参见附录 F )。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鉴定机构根据鉴定工作需要,可提请委托人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材料。
由于工程建设涉及的专业复杂、环节众多,有时需要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也十分庞杂。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往往只将自身认为有用的证据提交,忽视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少证据材料是互相印证、互有关联的,对待证事实的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条提出鉴定人对送鉴证据经过认真梳理、分析后,如认为有必要由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及时列出书面清单,提请委托人要求当事人补充鉴定材料。
【法条链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2019年1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7.鉴定机构认为鉴定材料不全需要委托法院补充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0日内向委托法院一次性提交补充所需材料的书面清单。
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材料补充清单之日起20日内,对照清单要求,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并将经质证的相关材料移送鉴定机构。证据材料较多且当事人争议较大的,经分管庭长同意可以延长
10日。
【条文应用指引】
根据鉴定事项的需要,鉴定机构认为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由委托人决定,不得擅自向当事人提出补充证据。提请函可以参照本规范附录 F 《提请委托人补充证据的函》的格式。
4.2.4鉴定机构收取复制件应与证据原件核对无误。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证据原件应与复制件核对无误的规定。
虽然工程造价鉴定收取的证据材料数量可能很大、种类很多,但为了保证复制件的真实性,鉴定机构收取的证据材料复印件、扫描件、拍照件、摄像件应与原件核对无误,以免鉴定工作出现偏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
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43,当事人提交
【概述】
基于工程建设项目计价的复杂性,工程造价鉴定可能涉及巨量的证据材料,而在未决定是否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前,部分证据材料,尤其是一此专业技术资料,如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当事人可能不事先向委托人提交。往往是第一次开庭后,委托人认为需要就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经当事人申请,委托人准许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后,再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交证据材料。实践中也有委托人(如有的仲裁机构)由于种种原因,要求当事人将应向委托人提交的证据直接向定机构提交的。这一做法的实质乃是受委托人委托代收当事人证据的一项具体事务。
4.3.1鉴定工作中,委托人要求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证据的,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并应及时向当事人发出函件(格式参见附录 G )。要求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若委托人要求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证据材料,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工作委托后,若委托人要求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证据材料的,鉴定机构不好直接拒绝,但应提请委托人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的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
据及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条文应用指引】
当事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证据,这是常识,也是法律要求。但在进人工程造价鉴定阶段时,也有仲裁机构要求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构提交鉴定证据材料的。鉴于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鉴定机构在遇到委托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直接收取当事人鉴定材料的,应当提示法院直接收取当事人鉴定材料,经质证后再移交给鉴定机构。如仲裁机构委托鉴定机构代收当事人鉴定材料的,应在提请委托仲裁机构确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后,参照本规范附录 G 的格式发出《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函。
【注意事项】
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是委托人的职权,鉴定机构受委托人委托代收鉴定证据材料,但切记擅自决定举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