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鉴定人出庭

发布时间:2022-02-17

【法条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十ー、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当出庭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 u 廷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

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七十九条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

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第四十三条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第四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确认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时

间、地点、人数、费用、要求等。

第四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为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司规【2020]2号)

二、人民法院出庭通知已指定出庭作证鉴定人的,要由被指定的鉴定人出庭作证;未指定出庭

作证的鉴定人时,由鉴定机构指定一名或多名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的鉴定人出庭作证。

司法鉴定机构要为鉴定人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条文应用指引】

鉴定机构接到委托人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安排在鉴定项目意见书上署名的鉴定人出庭作证,不得安排鉴定项目的辅助鉴定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作证。

3.82鉴定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出庭作证的,经委托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条文解读】

本条对鉴定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出庭作证如何补救作了规定。

一、鉴定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作证的条件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仅适用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情形。具体来说,导致客观上无法出庭作证的情况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委托人准许后,可以不出庭作证。《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可以不出庭作证的四种情形:

1.鉴定人健康原因。鉴定人身患疾病,且该疾病导致鉴定人无法出庭作证,如果仅是健康欠佳并未达到无法出庭作证的程度,原则上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2.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的情形导致无法出庭作证,应当综合鉴定人距离远近、道路交通情况等于以综合判断,虽然路途遥远但交通便利的,不能作为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理由。只有在路途遥远且交通不便,使得鉴定人出庭作证不合理或者不可行的情况下,鉴定人才可以不出庭作证。

3.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鉴定人无法出庭作证,也应当综合自然灾害的类型、损害程度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只有因不可抗力导致鉴定人出庭作证不合理且不可行的情况下,鉴定人才可以不出庭作证。

4.鉴定人有其他理由不能出庭作证的。本条是鉴定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兜底条款,鉴定人应当在书面申请中写明其不能出庭作证的客观原因,并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委托人经综合考虑,认为鉴定人出庭作证不合理不可行的,可准许鉴定人不出庭作证。

此外,委托人未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

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的,也导致鉴定人不能出庭作证。

二、鉴定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作证时的替代方式

鉴定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作证时的替代作证方式包括两种:一是提交书面证言;二是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在工程造价鉴定中,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回复当事人所提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七十六条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司规[2020]2号)

三、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到庭作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到应书面申请:

(一)未按照法定时限通知到庭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庭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到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到庭的;(五)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

经人民法院同意,未到庭的鉴定人可以提交书面答复或者说明,或者使用视频传输等技术作

证。

【注意事项】

鉴定人如确有《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因而不能出庭作证的,切记一定要向委托人请假,经委托人许可,才可以不出庭,但仍然要以书面形式回答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

3.8.3未经委托人同意,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导致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的,应当返还。

【条文解读】

本条对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处理依据法律作了规定。

司法实践中,由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将导致费时耗力代价高昂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给委托人依法高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带来消极影响。因此,不仅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鉴定人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还可以依照《民事诉讼证据》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约,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了鉴定人的出庭又务,强化了鉴定人的出庭责任,通过委

对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鉴定人及其他违规行为问崟定入王官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及时通报便千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对违规鉴定机构相鉴定人作出处订,可以有效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丞托人与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形成了官理活力,于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率目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发挥诉讼审理监督与行政管理监督的对接、合力作用,促使鉴定人依法合

规从事委托人委托的工程造价鉴定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

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八十一条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

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

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条文应用指引】

当前,不少造价工程师对出庭作证存在畏难情绪,影响了鉴定人依法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分析起来有以下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不少造价工程师以工程结算的思维从事工程造价鉴定,平时怠于对《合同

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学习,不了解出庭作证是鉴定人应尽的法律义务。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方法就是鉴定机构尽快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充分认识到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以及拒不出庭作证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自觉性。

2.表达能力较差。造价工程师的另一职业习惯就是动手不动口,动手能力不错,动口能力较差。而出庭作证恰恰是要求鉴定人将自身动手形成的鉴定意见针对当事人、委托人的提问用口头语言清晰地、准确无误地表述出来,以消除当事人的疑问。因此,范有志于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造价工程师们应加强口头语言表达能力的训练,尽快补上这一短板。

3应变能力不足,当前,法律虽然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对作证时间询问的次序内容,作证的方式方法等均未细化规定,导致鉴定应有时庭审准备不足,同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询问的内容有时过于宽泛,甚至偏离主题,比如,当时的代理人对某一争议事项问鉴定人为什么采用这一证据?很明显,这一提问,鉴定人不能顺意直接作答,解释为什么采用,而应不卑不亢,区别不同回复例如(1)如争议事项鉴定采用的证据是委托人认定的,可以这样回答: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认定和采用是委托人的职权所提争议事项,采用的证据是委托人认定的,如有意请向委托人询问;

(2)如果鉴定中按昭委托人的要求,将当事人有争议的让循单独列项进行鉴治。这祥回答:所洗事项的证据由モ当事人有争议(或证据矛盾),签定书乎ら女姿托人要求的央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如何采用,将由委托人通过对证据的认定作出判的 T ;(3)如争议事店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是相同的,可以这样回答:所提争议事坝米用的此话,当事人双古的是相同的;等等。可见回答当事人提问,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回合。有的金走人没有反応、不,顺其提问回答为什么采用,结果掉进沟里,给委托人、当事人造成具増日伏定崟定依据的不。影响。

如有的鉴定人在鉴定中就用结算的思维进行鉴定,对有争议的事项且接米用其中一种进行必怎,这时其表现就是张口结舌、支支吾吾、吞吞吐吐,这一表现当然不怎么样,如再解释为什么用,更坐实了其擅自决定鉴定依据的行为,其后果可想而知。

3.8.4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携带鉴定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专业技术职称证等,在委托人要求时出示。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鉴定人出庭应带证明的规定。

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携带身份证明一身份证,职业资格证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以备委托人要求时出示。

【法条链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司规[2020]2号)

六、鉴定人到庭作证时,要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和人

民法院出庭通知等材料,并在法庭指定的鉴定人席就座。

【注意事项】 鉴定机构不得安排非鉴定意见书上署名的其他人代替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也不得私下委化

其他人代表自己出庭作证。

3.8.5鉴定人出庭前应作好准备工作,熟悉和准确理解专业领域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范以及鉴定项目的合同约定等。

3.8.6鉴定机构宜在开庭前,向委托人要求当事人提交所需回答的问题或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的内容,以便于鉴定人准备。

【条文解读】

第3.8.5、3.8.6条规定了鉴定人应作好出庭作证的准备。

鉴定人出庭前应及时主动的与委托人沟通,了解当事人或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具体事由,需要重点作出解释和回答的问题,对鉴定书的异议做好解释、说明或补充,以便有针对性回答问题,避免出现无法当庭答复的困难,提高庭审工作质量,缩短庭审工作时间。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司规[2020]2号)四、鉴定人出庭前,要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了解出庭的相关信息和质证的争议焦点;

(三)准备需要携带的有助于说明鉴定的辅助器材和设备;(四)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3.8.7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依法、客观、公正、有针对性地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鉴定人回答当事人提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第八十条释义指出:“鉴定人出庭作证,其主要的目的和功能在于解释相关原理和技术方法,说服法官,增加其内心确信;说服当事人,增加其理解和认同。但是,在极其有限的时间内,在庄重陌生的法庭上,鉴定人能否克服对新环境、对针锋相对地提问不适应的困扰,利用极短的时间,组织最为浅显易懂司,将专业性很强的术语、知识转化成当事人和法官听得懂的内容,从而改普沟通方式,提升为效果,为鉴定意见的可采性增强说服力。”

委托人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其针对的是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的异议,签定人回答当事人的计问应有针对性,不能顾左右而言他,答非所问。同时,言语要得体,用问要准确,表述要清晰。能因当事人情绪激动、语言过激而与当事人争吵。鉴定人出庭时要始终清醒冷静,控制自己的恼绪,保持鉴定人的尊严和形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八十条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当庭答复确有困

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

第八十二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鉴定人、勘验人。询问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等不适当的言语和方式。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司规[2020]2号)五、鉴定人出庭要做到:

(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尊重事实;

(二)按时出庭,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

(三)配合法庭质证,如实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四)妥善保管出庭所需的鉴定材料、样本和鉴定档案资料:

(五)所回答问题涉及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桃密、简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

阐明;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应当如实回答;

(六)依法应当做到的其他事项。

八、鉴定人出庭作证时,要如实回答涉及下列内容的问题

(一)与本人及其所执业鉴定机构执业资格和执业范围有关的问题

(二)与鉴定活动及其鉴定意见有关的问题;

(三)其他依法应当回答的问题。

九、法庭质证中,鉴定人无法当庭回答质询或者提问的,经法庭同意,可以在庭后提交书面意

十、鉴定人退庭后,要对法庭笔录中鉴定意见的质证内容进行确认。经确认无误的,应当签名;发现记录有差错的,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改正。(

3.8.8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对与鉴定事项无关的问题,可经委托人允许,不予回答。

【条文解读】

本条是与鉴定事项无关的问题如何回答的规定。

鉴定人对当事人提出与鉴定意见书或鉴定事项无关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但要经委托人允许,不得擅自不予回答。包含两层意思:

1.当事人所提问题是否与鉴定意见书或鉴定事项无关,鉴定人可以提出,但最终应由委托人作出判断。如委托人认为当事人的提问与鉴定事项有关,鉴定人仍应回答。

2.鉴定人应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以保持庭审秩序。回答问题应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回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法释[2016]7号)

第十七条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为:

(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第四十六条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

【注意事项】

鉴定人切忌在不经委托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回复当事人所提问题,也不得以与鉴定事项无关为由而不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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