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后,应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各称、页数、份数、 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签收日期,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条文解读】
本条对鉴定机构代委托人收取当事人的证据材料,按法律规定作了要求。
鉴定机构代委托人收取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也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民事诉讼证据》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做好收取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
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6]260号)17.当事人将鉴定资料直接提交给鉴定人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应当将鉴定资料提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组织质证后提交给鉴定人,而不得直接提交给鉴定人。
当事人直接将鉴定资料提交给鉴定人的,鉴定人应当告知当事人将鉴定资料提交给人民法院或者将鉴定资料转交给人民法院。未经人民法院组织质证,鉴定人直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鉴定资料作出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并重新进行鉴定或者对相关鉴定资料质证后由鉴定人重新出具鉴定意见。
【条文应用指引】
适用本条的前提条件是受委托人委托,鉴定构代委托人收取当事人提交鉴定需要的证据材料。实践中应注意两点:
1受委托人委托代收当事人提交的送鉴证据的,鉴定机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各《民事诉讼证据》第十九条的规定做好证据材料的收取工作,确保移交给委托人的证据材料符合法律规定。
2,委托人并未委托鉴定机构代收当事人提交送鉴证据的,如发生当事人直接将证据材料交给鉴定人的,鉴定人应告知当事人将证据材料直接提交给委托人,而不能擅自接收当事人的证据材料。
4.3.3鉴定机构应及时将收到的证据移交委托人,并提请委托人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证据材料应移交委托人的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后,应由委托人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开庭质证,并由委托人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认定,再交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此,本条规定鉴定机构代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后,应及时移交委托人。
【条文应用指引】
鉴定机构在代委托人收到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后,不得擅自采用,将其作为鉴定依据进行鉴定工作,而应及时将收到的证据材料移交委托人,以便委托人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组织当事人开庭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后,再移交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依据进行鉴定。
4.3.4若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鉴定人应将证据逐一登记,当事人签领。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交换证据的,鉴定机构应及时报告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证据的交换。4.3.5鉴定人应组织当事人对交换的证据进行确认,当事人对证据有无异议都应详细记载,形成书面记录,请当事人各方核实后签字。并将签字后的书面记录报送委托人。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对证据的确认,应将此报告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证据的使用。
【条文解读】
第4.3.4、4.3.5条是对鉴定机构受委托人委托组织证据交换的规定。
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生持广近们,但头践中也有茶委托鉴定机构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本条作了变通处理,鉴定机构技受受光组织时,若一方事人拒绝参加的,应及时报告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证据的交换。
鉴定机构应委托人委托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也应当依照《民事诉讼让据》的规定进行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事实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此明的争头ガ尖に录在卷,并:异议的理由,当事人对记录核实后签名。鉴定机构应及时将证据交换记求报运姿托人,若一方ル人拒绝,也应报告委托人,由委托人组织当事人质证,决定证据的使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五十七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条文应用指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随着人民法院对司法程序的进一步规范,原来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存在的“由鉴定机构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不规范行为正在走人历史。因此,鉴定机构如遇到还有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交换证据的,应当提示委托人按照规定自行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4.3.6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鉴定人应告知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委托人提出申请,田委托人决定是否准许延期。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如何处理的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举证期限是委托人的职权,因此,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延长举期限的,鉴定人应告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委托人提出申请,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准许延别举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镇六十五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其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一百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
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注意事项】
鉴定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当事人表态,决定延长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4.4证据的补充
【概述】
鉴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复杂性,在鉴定过程中,往往会发生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材料的情形,本节提出了鉴定人要求补充证据和当事人自行补充证据的处理方法。
4.4.1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根据鉴定需要提请委托人通知当事人补充证据,对委托人组织质证并认定的补充证据,鉴定人可直接作为鉴定依据;对委托人转交,但未经质证的证据,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证据的规定。
田于工程建设的过程复杂、专业众多,在实践中,有的时候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才会发现安当事人补充证据的状况,这时,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发书面函件,载明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名称、与鉴定事项的关系等内容,以便委托人审查认为确需补充的,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提交,当事人收到补充的证据材料后,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证明力进行认定后移交鉴定人。
【法条链接】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8号)
第十四条接受委托的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时,如米田中有崟定的当事人 t 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阮伏定依据职权采集火,
材料。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6]260号)
19.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提交鉴定资料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提交鉴定资料的,应当问人民法院发送书面
件。书面函件应当载明需要补充提交鉴定资料的名称、提交主体以及与鉴定事项的关系。人民法险经审查认为确需补充提交的,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提交。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补交的鉴定资料后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并对鉴定资料进行认定后移交鉴定人。
《山东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11月2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品
会第51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时,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通知当事人补充提供,当事人提供确有困难的,由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相关鉴定材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5年
12月)
第十七条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认为需要补充鉴定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按照第十一、十二条处理。(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提交鉴定资料,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提供导致相关争议项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相关事实成立。第十二条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经释明后拒不提供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鉴定,由拒不提供资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双方均有能力提供,经释明后均未提供的,由对稻关争议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注意事项】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认为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鉴定人不得违汉法律规定,擅自通知当事人补充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