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鉴定依据
4.4.2当事人逾期问鉴定人补充证据的,鉴定人应告知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由委托人决定是否接受。鉴定人应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当事人逾期补充证据材料如何处理的规定。
当事人逾期提交或补充证据材料,是否接受,应由委托人决定。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民事
6讼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需要进行审查,这是连接举证期限和合期挙证的后果之间的桥梁。人民法院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接受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其一是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这里的客观原因包括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也包括社会事件以及其地非谕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自身所能够控制的因素;其二是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的,此种情形主要考虑尊重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处分权。
谕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举证时限制度的核心,也是举证时限制度发挥其价值功能的关键,当
事人没有遵守举证时限的要求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是证据失权,即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丧失证据效力。证据失权的后果意味着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丧失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和反驳对方的权利,法院也不会对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二是负担额外的证明责任,即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确有正当理由的,该证据作为失权后果的例外,允许提出,但当事人应就正当理由的存在负担证明责任。三是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由于举证时限是证明责任的内在要求,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能按照举证期限的要求有效完成举证,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
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s]5号)
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
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条忤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来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坤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養、误工、证人 u ,
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注意事项】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向鉴定人补充证据材料的,鉴定人不得擅自接受作为鉴定依据,而応告知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补充证据,由委托人决定是否接受,鉴定人应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
4.5鉴定事项调查
【概述】
鉴定事项调査的重要作用:一是避免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先人为主,能够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二是克服送鉴证据材料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完整、表达不清楚、有矛盾的证据必须经各方当事人共同澄清。
4.5.1根据鉴定需要,鉴定人有权了解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并对所需要的证据进行复制。
4.5.2根据鉴定需要,鉴定人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询问应制作询问笔录(格式参见附
录 H )。
【条文解读】
第4.5.1、4.5.2条是对鉴定人了解案件,进行调查的规定。
鉴定是一项以鉴定人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特殊的专业能力发现、解释案件事实和送鉴证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活动为中心的技术服务活动。因此,作为鉴定活动的主体,鉴定人应享有与其工作相适应的权利,查阅与鉴定项目有关的案卷。任何一个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都与案情紧密相联,因此鉴定人应该向委托人进行书面的或口头的了解,从而确保对送鉴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把握和认识。
为全面搜集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和信息,法律也授权金正八円以啁取证据,询问与鉴完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或者证人等方式获得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楽件情总及肚话,问鉴定项目的当事人进在问、调査等,以便对证据材料中一些不完整、不清楚、有才肩的地力,经询问当事人得到澄更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询问应按照要求制作成询问笔录,而不能一问了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条文应用指引】
在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鉴定人为了了解案情,应依照《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报请委托人批准召开当事人参加的调查会,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批准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询问准备。鉴定人应当认真阅读案件卷宗和当事人的证据材料,了解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从中梳理出需要当事人、证人进一步说明的事项,以便有的放矢地进行询问。
2.选择合适方法。询问当事人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调查会,请当事人参加,分别陈述案情及争议的焦点,必要时,鉴定人可以提问,听取各方意见。调查会应由专人负责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参加者签名。二是询问,询问要记录问答情况,当事人回答的关键语句。询要制成询问笔录,注明时间、地点、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询问笔录格式可参照本规范附录 H 《询问笔录》格式。询问结束时,请被询问人核对笔录签名。
会议纪要和询问笔录都应报送委托人审查决定是否作为鉴定依据。
【注意事项】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鉴定人可以通过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取得鉴定所需的案件信息。但上述活动仍受到民事诉讼程序的制约,鉴定人与法官一样,应当遵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基本规则。应注意以下几点:
1.提请委托人批准。《民事诉讼证据》第三十四条要求鉴定人调查、询问当事人应当经人民法院准许。因此,鉴定人不得擅自召开调查会、询问当事人。
2.保持中立主场。鉴定人不论是在调查会或是询问当事人时,都应严格保持中立,不得在调查会或者询问中妄加评论。
3.会议纪要、询问笔录报送委托人。鉴定人不得自行将会议记录、询问笔录作为鉴定材料使用。如确因委托人未作表态,鉴定期限又紧,可暂按其作出鉴定意见,但必须在鉴定书中注明其未经委托人组织质证,进行认定,以便委托人审查鉴定书时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