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3鉴定人对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等问题或对鉴定息见有重大分歧时,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由鉴定人作出,鉴定机构出具。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聘请鉴定机构外的相关专家协助鉴定的规定。
工程建设本身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某些工程项目可能会由于米用新型材料、新型设备的工艺等,但这些可能会超出造价工程师熟悉的领域,这时就需要具奋这力曲知识的建筑师、建。师等相关专业的专家发表专业意见,以帮助造价工程师正确地作出鉴定。这里的啓间,是对鉴定不太熟悉的技术问题进行解惑释疑,但不意味着由被咨询的专家直接进行鉴定。在实践中,这此专家意见当然应在鉴定意见书中引用,但鉴定意见书的签署应是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法条链接】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
第二十条对疑难或者涉及多学科的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前,可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第三十三条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人鉴定档案。
[注意事项】
工程造价鉴定中,有极少数的鉴定机构,将既不复杂,也不疑难,更不特殊的鉴定事项交由鉴定机构以外的相关专家直接进行鉴定,提出的鉴定意见由鉴定机构采用。这样的做法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与本条的规定风马牛不相及,这是鉴定机构不具备该鉴定项目鉴定能力的表现。按规定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不予接受鉴定委托,避免当事人提出异议,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被采信而重新鉴定。
4.6现场勘验
【概述】
勘验是委托人比较特殊的职权行为。对勘验既可理解为调查收集证据的方式,也可理解为核实证据的手段。勘验本身并不是证据,勘验的结果﹣﹣勘验笔录才是证据。由于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对涉及争议的工程造价鉴定事项,有的必须经过现场勘验才能查清事实,为鉴定提供依据。例如由于图纸的欠缺,但实物一一﹣建筑物、构筑物存在,通过勘验可以收集、补充证据;当事人对书证﹣工程签证的工程量、使用材料有异议,通过勘验可以核实证据。而这些都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因此,现场勘验是工程造价鉴定中十分必要和重要的程序。
4.6.1当事人(一方或多方)要求鉴定人对鉴定项目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的,鉴定人应告知当事人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并组织现场勘验,鉴定人应当参加。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现场勘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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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委托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勘察,勘察以满足“有必要进行勘验”为前提。这种必要性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而言,可以从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是否属于待证事实中的重要事项,是否属于勘验标的的形状可能发生变更的情况,待证事实是否已经清楚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的判断。
现场勘察活动应由委托人组织实施,有的地方存在的由鉴定人组织现场勘察的做法,应予以纠正,例如,一方当事人不参加勘察或者参加勘察,对待勘察的笔录,当事人不签认,这种情况下,勘察笔录作为证据的效力将受到质疑。但由委托人通知并组织的勘察,即使当时一方不参加或者参加后,对勘验笔录不签认,委托人对齐如何处理自然心中有数。
在委托人组织见证下,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中的现场勘察,多数情况下,鉴定人实际上扮演的是勘验人的角色,会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参加。现场勘验一般以满足具体的鉴定工作之需为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s]5号)
第一百ニ十四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条文应用指引】
1.鉴定过程中,如当事人向鉴定人提出进行现场勘验,鉴定人应告知当事人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委托人决定是否进行现场勘验,鉴定人不得擅自决定或擅自进行现场勘验。
2.勘验必须由委托人组织,这是法律规定的委托人的职权行为。实践中,即使有的委托人以工作太忙为由,委托鉴定人组织现场勘验,鉴定人不宜接受,应提示委托人派人组织。
4.6.2鉴定人认为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时,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同意并由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鉴定人提请现场勘验的规定。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认为需要对当事人某些证据的待证事实进行勘验时,同样应遵循“有必要勘验”的前提,书面提请委托人决定,而不能擅自进行现场勘验。
【法条链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6]260号)20.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认为需要对建设工程是否实际施工、实际施工的方式、数量以及施工现场状况等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确需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组织当事人、鉴定人进行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应当形成勘验笔录,由当事人、鉴定人以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签字后提交给鉴定人作
为鉴定依据。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赣高法[2009]27号)
第三十八条鉴定人提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告知司法技术部门,由司法技术部门组织各
方当事人和鉴定人员共同参加现场勘验,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
司法技术部门组织现场勘验应当提前通知审判业务部门承办法官到场。
勘验人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勘验人员、当事人、见证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字,勘验笔录可以作为鉴定材料;当事人参与现场勘验,但拒绝在勘验笔录上签字的,勘验笔录仍可作为鉴定材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5年12月)第十六条第一款鉴定机构提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审判部门应当及时会同鉴定管理部门组
织当事人和鉴定人进行现场勘验。
【注意事项】
鉴定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应当书面向委托人提出,由委托人决定。鉴定人切忌擅自进行现场勘验。
4.6.3鉴定项目标的物因特殊要求,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勘验的,鉴定机构应说明理由,提请委托人、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勘验,委托人同意并组织现场勘验,鉴定人应当参加。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专业勘验人进行勘验工作的规定。
在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实践中,往往都由鉴定人在履行勘验工作,这在通常情况下是可行的,并肥满足鉴定工作的需要,但随着科技的进步,一些项目的勘验仅由鉴定人进行已不现实,因此,引入专业勘验人是解决问题的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