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机构按委托人要求通知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的,应項与巩功近通知书(格计。场勘验的进行。

发布时间:2022-02-19

鉴定机构按委托人要求通知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的,应項与巩功近通知书(格计。场勘验的进行。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现场勘验的通知,以及当事人不参加勘验的后果。

勘验是委托人为査明案件事实,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的活动,日的在于査明索事实。此活动的开展涉及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委托人在进行勘验前,会将验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以有利于当事人配合委托人,积极参加勘验活动。当委托人进行勘验活动前负有通知当事人参加的义务,但不强制当事人必须参加,当事人是否参加不影响委托人勘验活动的正常进行。委托人也不可能以当事人经通知未参加勘验活动为由取消应开展的勘验活动。

对当事人来说,为保障勘验结果的正确性,积极参与委托人的勘验活动,就相关勘验事项在勘验过程中进行解释和说明,还可以请求委托人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这对于姿托人通过勘验活动

以査明案件事实的真相,作用十分重大。

对鉴定人而言,积极参加委托人的鉴定活动,协助委托人做好勘验笔录,了解案件事实的真

相,对于做好鉴定工作,同样作用十分重大。

本条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以及《民事诉讼证据》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是吻合

的,即当事人经委托人通知,不参加现场勘验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实践中,有时鉴定机构按委托人要求出具的现场勘验通知,仍是委托人的决定,当然应视为委

托人的通知,而非鉴定机构的通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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