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格式参见附录 K )。对于绘制的现场图表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测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鉴定人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的方式,留下影像资料。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勘验笔录的制作要求。
砌验的标的为物证或者现场。物证是以物品的自身属性、外部特低或什仕伏优等证明案似址据形式。从其概念出发,现场、痕迹等也可以被理解为包含子)义的彻旺汜围内。在勘必、中,可以采取测量、拍照、录音录像等多种检验方法。
盗定人参加现场勘验,应主动协助委托人做好勘验笔录、勘验图表。
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对案件有关的现场进行调查、核实、验所作的记录。勘验笔录谷反映委托人对勘验物证、现场的存在状况、存在时空以及相关属性的勘验给来。勘验笔录作头律规定的证据类型,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勘验笔录,影响对系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为此,勘验笔录的制作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水。在此需注意的是,斯笔录的制作主体或者说勘验主体并非限定于法官或仲裁员,由于勘验物址、现场涉及较为专业的向
题,可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
对于勘验笔录的具体要求,我国法律规定得较为笼统。如《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翔定:“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音"《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较为具体:“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对于勘验的方法,除了用文字记载外,对于工程造价鉴定而言,还可以用录像、拍照、绘图、测量、检测等方式进行。
为确保勘验笔录制作的完整性、客观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在第四十三条中对勘验笔录在制作过程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勘验笔录的内容应当如实记载勘验当时的客观情况,不能掺杂勘验人员的主观推测和分析
判断的内容,做到如实反映,全面记载,不扩大、不缩小、不走样。
2.勘验笔录文字的记载内容应明确,不能模棱两可、左右摇,不能用不确定的词语。诸如“大概”“可能”“好像”等。3.勘验笔录为勘验过程中即时作出,完整地反映勘验的经过和结果,不能事后补记。
4.为体现勘验的程序公开性和结果公正性,勘验过程应依法邀请当地基层或者当事人所在単
位人员参加,并在笔录上签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八十条第三款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名或者盖章。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参与了现场勘验但不签名的处理意见。
目前法律中虽然没有当事人不签认勘验结果如何处理的相关规定,但田于勘验是委托人组分以收集证据或核实证据的法律行为,不论当事人对勘验笔录是否签认,当然不影啊鉴定人采用职笔录进行鉴定。那是不是意味着鉴定人擅自决定鉴定依据呢?不是,就如问当事人不参加委﹣勘验活动,法律规定勘验照常进行一样。因为当事人既然参加了现场勘验,对勘验笔录签名,去对此项活动结果的认可。不签名意味着有异议,但应该提出来,如需复勘的,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台勘,如不能达成一致,也可勘验笔录上注明不同意见。如仅以当事人对勘验笔录不签名就将发工作停顿是不恰当的,实践中,对以勘验笔录为依据的鉴定意见单独列项进行鉴定并未侵害当事◇的民事权益。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勘验笔录同样是要经过庭审质证,且当事人对勘验笔录有异议的,经法庭许可,可以向勘验人发问。作为证据使用的勘验笔录,同样依法保障当事人质证的权利,《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通过双方当事人对勘骆笔录的庭审对抗活动,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益,以便人民法院对勘验笔录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大小
作出认定,最终认定案件事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赣高法[2009)
277号)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勘验人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勘验人员、当事人、见证人应当在勘辙毛录上签字,勘验笔录可以作为鉴定材料;当事人参与现场勘验,但拒绝在勘验笔录上签字的,别型笔录仍可作为鉴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