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2-06-22

法院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

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规定(试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鉴定评估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风险告知如下:

1.鉴定评估事项存在委托不能的风险。

2.当事人应及时提供符合鉴定评估要求的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因提供鉴定评估材料不及时或不符合要求等因素产生的后果,由提供材料的当事人负责。

3.交费义务人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向专业机构交纳相关费用,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交费义务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做出书面说明。逾期未交纳鉴定费用的,视为撤回鉴定评估申请。

4.当事人或者专业机构提出需要补充鉴定评估材料、重新提取鉴定评估材料的,经庭审质证或确认后,由人民法院移送专业机构,当事人不得自行将未经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的鉴定评估材料提交至专业机构。未按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应当在法官指定的期限内及时补充、重新提交鉴定评估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补充、重新提交的,专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评估工作,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

5.根据鉴定评估的需要,专业机构将对鉴定评估材料进行必要处理,可能会出现鉴定评估材料耗损、破坏甚至灭失的情况;如有必要,专业机构需对现场进行勘验,需自行承担造成损坏修复的风险。

6.鉴定意见、评估报告存在不被采信的可能。鉴定意见、评估报告属于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性意见,是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其是否被采信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7.鉴定评估是科学实证活动,因受鉴定评估材料、科学发展水平和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有时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意见、评估报告。

8.鉴定评估活动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处于中立地位,依法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鉴定意见、评估报告可能对申请人有利,也可能对申请人不利。

9当事人对定獻见、估报告有异仪的,可以在收倒鉴定称见、评伟根替后 NN 日(法官填写时限)内以书而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渝期来提父,将承机不利的法律青在。

10.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鉴定评估工作的开展。当事人把不配合或以你撑、诽、诬陷、最打成者打击报复等方式影响鉴定评估工作正常开展,致使专业机构无法从事定评估工作成者无法准确出具鉴定意见、评估报告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1、当事人应当提供准确的手机号码和电予邮箱地址,用于接收相关通知。

人民法院已告知我方申请鉴定评估的相关风险,我方已完全了解《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年月日

当事人签字: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人民法院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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