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工程造价方面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为基础,结合工程造价鉴定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条文解读】
本条主要阐明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依据。
工程造价的确定兼有契约性和技术性的特点,既要遵守法定的规则,实施《合同法》《建筑法》等实体法;又必须遵循科学的规律,执行工程建设相关的标准规范,因而是法律规则与科学技术的结合,具有双重性。而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如需要做工程造价鉴定,还必须遵循《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程序法。工程造价鉴定与正常的工程造价确定相比,鉴定中的各个环节还必须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因为,鉴定程序是鉴定意见具备证据效力的首要条件。只有程序合法,才能进一步审查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一旦鉴定程序违法,其鉴定意见的可靠性与公正性必将受到质疑,服务和保障诉讼、仲裁活动的作用就不能实现。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本通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和通用的一般程序规则,不同专业领域对鉴定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依据本规则制定鉴定程序细则。”因此,考虑到工程造价鉴定的特殊性,为规范工程造价鉴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鉴定质量,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服务诉讼和仲裁活动,化解社会矛盾,平息社会纠纷,促进工程造价鉴定技术标准化建设,制定本规范。
鉴定程序是鉴定活动应遵循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包括鉴定的委托与接受、鉴定的组织与实施、鉴定的步骤与方法、鉴定证据的米用、鉴定意见的处理、鉴定文书的制作、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业务档案管理等多个环节的规则、方法和标准。本规范以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秦不群定程序为依据、在总結多年来我国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之与相关的法伴、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具体化,使之成为系統的工程造价鉴定程序。遵守鉴定程序是确保鉴定以的关键。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活动主要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出现。因此,本规范以适应诉讼和仲裁要求编制,鉴定意见作为一种法定证据,通过对当事人争议事项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能在对争议案件的公正判决或裁决方面发挥技术保障和技术服务的积极作用。
1.0.3工程造价鉴定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鉴定活动必须遵循的主要原则:
1.合法鉴定原则,是指参与鉴定活动的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规范地进行鉴定活动。这一原则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处于基础地位。所称之“法”是广义上的法,其中,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也有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既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又要认真执行建设领域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合法鉴定原则贯穿于全部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其实质是实现工程造价鉴定活动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1)鉴定主体合法,是指鉴定机构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鉴定人是在受委托鉴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并无法律规定不得从事鉴定的情形。
(2)鉴定程序合法,是指接受鉴定的委托、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各个环节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如果有时效规定的,应符合规定的时效。
(3)鉴定依据合法,是指鉴定证据材料的来源及确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鉴定人员自身收集的鉴定依据性基础资料合法、有效。
(4)鉴定范围合法,是指鉴定范围应符合委托书的规定,采用的方法、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范性文件和相应标准的规定。
(5)鉴定意见书合法,表现为鉴定意见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意见必须符合委托人对证据的要求和法律规范。
2.独立鉴定原则,是指鉴定人在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中不受外界的干扰,独立自主地对鉴定事项作出科学判断,提出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负责。独立鉴定原则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处于保障地位。要求鉴定人独立于委托人,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独立于鉴定机构的行政领导,鉴定人独立于其他鉴定人。
(1)鉴定机构组织独立,鉴定机构是独立的法人组织,与其他机构没有隶属关系,与鉴定项目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鉴定中不接受任何人的非法暗示或干预;(2)鉴定人员工作独立,鉴定人员与鉴定项目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除接受鉴定机构对鉴定的监督管理外,不接受任何人的非法暗示或干预;
(3)鉴定机构之间独立,对鉴定过程或其结果涉及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时,鉴定机构相互间隶属关系,鉴定意见不受相互制约和影响,无服从与被服从关系;
(4)鉴定人员意见独立,鉴定人员根据证据材料、专门知识,独立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多人参加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分别注明不同意见及其理由;
(5)正确理解独立鉴定与接受监督的关系,独立鉴定与接受监督两者并不矛盾,而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以确保鉴定活动及其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
3.客观鉴定原则,是指在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中必须遵循客观规律,反映案件事实,摒弃主观臆断。工程造价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原理、规律、技术和方法对鉴定项目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的科学求证活动,鉴定活动必须尊重客观规律,体现事物固有的、内在的和本质的联系。客观鉴定原则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处于首要地位。既然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鉴定事项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意见的活动,其鉴别和判断就有了鉴定人的主观意见。因此,客观鉴定原则要求鉴定人牢固树立科学精神,重视科学方法和技术创新,优化鉴定流程,正确把握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将主观的认识变为客观的判断。
(1)鉴定证据真实客观,即依据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范的鉴定证据进行鉴定活动;
(2)鉴定方法科学客观,即采取科学、先进的而不是落后的技术方法,对鉴定事项予以定性、定量的鉴别和判定;
(3)鉴定意见准确客观,即对鉴定事项按照科学思维而不是主观随意地进行分析、判断,作出鉴定事项的鉴定意见。
4.公正鉴定原则,是指在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中应以公平、公正为价值追求,不得有专私、偏祖。鉴定人应居中立之地位,再现事实真相,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鉴定原则包括鉴定活动程序公正和鉴定意见的实体公正两方面,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处于核心地位。公正是人类价值追求的体现,工程造价鉴定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鉴定公正,维护鉴定的公信力。
(1)鉴定立场公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保持立场公正,不对当事人任何一方带有偏见,以保障鉴定意见不偏不倚,进而保障鉴定的公信度;
(2)鉴定行为公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秉公鉴定,不徇私情,不吃请,不受贿,不受干扰,从行为上保证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3)鉴定程序公正,鉴定受托、鉴定证据搜集与确定、鉴定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鉴定意见的质证等鉴定全过程各环节,都体现公正、公平;
(4)鉴定方法公正,鉴定采用的步骤、依据、方法、标准均公正可信,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应标准的规定;
(5)鉴定意见公正,保障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完整性,体现鉴定的根本目的。
1.0.4从事工程造价鉴定工作,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解读】
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除了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采用建设领域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计价依据。
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1.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