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中律师如何发挥作用;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有异议投诉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2-06-25

工程造价鉴定中律师如何发挥作用

一、造价鉴定的开放性

1.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案件的诉讼均会涉及司法鉴定,尤其是工程造价鉴定。由此,建设工程案件的诉讼质量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工程造价鉴定书的质量,另一部分则是除此之外的庭审质量。而大多数建设工程案件的诉讼质量都与工程造价鉴定书的质量息息相关。

高质量工程造价鉴定绝非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独自的事情,需要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方能成就。

2.造价鉴定活动既要求专业性又要求法律性。如果不参与造价鉴定全过程,常常无法对报告中的具体专业问题(如量、价、费等)当庭核实和对账式的质证。从而无法提出高质量的有效质证意见,最终使质证成为一种无意义的形式。

3.专业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造价鉴定,既为鉴定人提供另一种视角,帮助鉴定人更全面考虑问题,也便于及时发现并提出问题,帮助鉴定人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鉴定人重复劳动。所以,《鉴定规范》所作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开放的态度,在整个鉴定过程中,均不排斥当事人(含当事人的代理人)提出意见。

比如,代理律师可以通过对鉴定范围、鉴定事项、鉴定要求、鉴定方法提出意见,帮助正确确定以上事项。《鉴定规范》第5.2.1条明确规定,对于此类分歧和疑问,鉴定人会及时提请委托人决定。再比如,《鉴定规范》第5.2.2条~第5.2.6条,均以开放的态度及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以便及时发现争议,及时化解争议。作为当事人代理人的律师,当然可以参与其中,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

4.《鉴定规范》关于鉴定过程开放式的态度,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争议,避免重复劳动,避免发生错误、帮助消除争议,使鉴定过程成为促使当事人逐步减少纷争的过程,同时形成高质量的鉴定书,帮助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有效审理案件。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开放性,为代理律师全过程跟踪造价鉴定,努力将瑕疵消灭在鉴定书出具之前提供了保障。

二、律师在造价鉴定过程中的服务要点

1.收集证据并测算结果后分析诉讼风险。

若律师接受案件被告委托的建设工程案件时,应判断诉讼相对方,即原告是否存在质量瑕疵和工期违约的情况,并测算对应的造价和损失,从而分析是否需要提出反诉?若需要,何时提出鉴定?

若律师接受案件原告委托的建设工程案件时,在注意相关证据搜集齐全的前提下,应判断诉讼相对方,即被告是否存在提出反诉的可能性,并测算不同情况下的结算结果。

这一阶段工作的主要目的: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证据并定量测算,本着降低诉讼风险的目的。客观理性地分析各种诉讼策略存在的风险。

2.审核鉴定范围便诉讼请求与鉴定范围相配。

当律师仅接受关于造价鉴定的非诉法律服务时,无论是接受原告委托,还是接受被告委托,首先需要做的是阅卷。律师应阅览诉讼中原告和被告提交给法庭的所有材料及庭审时的所有笔录。而后,应在巩固之前工作成果的前提下重点分析申请鉴定的鉴定范围是否与委托人的诉请相一致。

这一阶段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了解之前工作成果的前提下,审核鉴定范围是否与鉴定目的一致,是否与诉讼请求一致,若发现偏差时及时向法院提出。

3.确定提交鉴定所需资料并使其符合证据要件。

当法庭决定工程造价鉴定后,若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应当从专业角度提供司法鉴定所需要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向鉴定机构解释其对鉴定造价的作用。若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应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要求法庭组织质证,对不符合证据要件的证据材料向法庭请求不予提交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依据。

这一阶段工作的主要目的:申请人提供的鉴定所需证据材料应尽可能穷尽且努力使鉴定机构理解其作用,而被申请人应当避免非证据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纳人鉴定结论。

4,提交法律意见书并单方测定工程造价结果。

当双方就造价鉴定向法庭提交完毕证据材料后,应就工程造价鉴定的相关问题拟定法律意见书,在向当事人的专业人员进行解读后要求当事人的专业人员在理解法律意见的前提下,根据鉴定机构具有的证据材料进行单方的专业测算,即单方模拟出一份“造价鉴定报告”,从而使自己心中有数,也便于后续鉴定过程的跟进更有理有据。

这一阶段工作的主要目的:对造价鉴定中可能碰到的定性问题予以明确表态并准备充分依据;对造价鉴定中的定量问题先进行测算,以便心中有数,为造价鉴定的后续跟进作好准备。

5.全面跟踪造价鉴定全过程并及时提出意见。

全面跟踪造价鉴定全过程,参与由鉴定机构组织的鉴定资料核实碰头会。对于未经过质证的证据资料和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材料,应及时向鉴定机构和法院提出不予采纳。同时,应积极参加由岙托人组织的现场勘查,并明确鉴定时点应当是竣工时点。若出现以现场状态和勘查时点为鉴定依据的情况时,应及时向鉴定机构和法院提出意见。

这一阶段工作的主要目的:保证造价鉴定中采用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要件,并保证造价鉴定的时点是竣工时点,并向鉴定机构和法庭提交就鉴定中的代理意见书,从而影响鉴定机构和法庭使鉴定过程中已发现的问题尽可能不要出现在鉴定初稿中。

6.从法律和专业角度对初稿提出可能的异议。

对于鉴定机构出具的初稿意见,应及时组织当事人的专业人员进行核对。对于其中的疏漏和错误分别从定性的法律角度和定量的专业角度以异议书的形式向鉴定机构和法院提出,并尽可能与鉴定人员进行当面沟通交流。

这一阶段工作的主要目的:努力使初稿中的瑕疵在出具正式报告前予以消除,降低其后质证过程的对抗性。

7.法庭质证中就实体、程序作出提问。

在收到正式鉴定书后,首先应从定性的法律问题和定量的专业问题进行分析。若存在瑕疵,则组织当事人的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统一认识,归纳总结,然后提出质证的策略:质证顺序如何,如何提问等,并模拟质证时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准备。

这一阶段工作的主要目的:发挥质证技巧,提高质证效果。在法庭上通过质证使报告的瑕疵迅速凸显出来,让法庭能明确认识,从而达到补充(或重新)鉴定的目的。

8.根据质证情况就报告存在的问题提交代理意见。

质证完毕后,应及时、理性地分析质证效果,确定质证过程中哪些问题已经明确,哪些问题不够明确以及哪些问题没有明确。就上述分析,及时向法庭提交一份以质证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代理意见,该代理意见应当做到简洁、周延、明确,同时提交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申请书。

这一阶段工作的主要目的:在锁定质证成果的前提下,补正质证中的不足或缺陷,并尝试再次影响法庭。同时,以书面形式正式向法庭提出补充(或重新)鉴定的申请。

综上,笔者认为,律师参与工程造价鉴定的主要原则是:以造价鉴定的原则性遵守职业操守;以工程造价的契约性尊重双方的合意;以工程计价的提前性遵守法律规定;以基础资料的证据性把握规则精髓;以工程造价的专业性遵从取舍原则。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有异议投诉如何处理

一、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怎么办?法律规定非常清楚,应当依法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而非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1.法律规定对鉴定书的异议,当事人应在法院指定期间以书面方式提出,鉴定人对当事人异议应书面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当事人对鉴定人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证。当事人对鉴定书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③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鉴定人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法律规定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如果不具备工程造价的专业知识,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扣的专家,代表当事人出庭,就鉴定意见书向鉴定人质证,并就鉴定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门性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八十三条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八十四条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对当事人有关鉴定意见的异议在鉴定过程中如何处理作了规定

1.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范围、鉴定事项等有异议的,可以及时提请法院或通过鉴定人提请法院处理;

2.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工作,以便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在鉴定过程中得到及时解决;

3.鉴定意见初稿完成后,向当事人征求意见,复核修改后再向法院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将鉴定书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因此,该条规定的程序也可以省略。)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 / T 51262-2017

5.2.1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当事人对鉴定范围、事项、要求等有疑问和分歧的,鉴定人应及时提请委托人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5.2.3鉴定机构应在核对工作前向当事人发出《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工作函》(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 L )。当事人不参加核对工作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5.2.4在鉴定核对过程中,鉴定人应对每一个鉴定工作程序的阶段性成果提请所有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或签字确认。当事人既不提出书面意见又不签字确认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5.2.5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应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 M ),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当事人的答复期限及其不答复行为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即视为对鉴定意见书无意见。

5.2.6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复函后,鉴定人应根据复函中的异议及其相应证据对征求意见稿逐一进行复核、修改完善,直到对未解决的异议都能答复时,鉴定机构再向委托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三、《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规定对包括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等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标准、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有异议的;

(五)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鉴定机构、鉴定人违规鉴定的处理已经建立了一套管理制度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

14.鉴定机构、鉴定人超范围鉴定、虚假鉴定、无正当理由拖延鉴定、拒不出庭作证、违规收费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予以暂停委托、责今退还鉴定费用、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中除名等惩戒,并向行政主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鉴定机构、鉴定人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鉴定机构、鉴定人有前款情形的,可列人鉴定人黑名单。鉴定机构、鉴定人被列人黑名单期间,不得进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和相关信息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号)

16.鉴定机构、鉴定人参与虚假诉讼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鉴定机构、鉴定人训诫、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备选名单中除名等制裁,并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违规鉴定行为进行处理。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依据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按照行业自律规定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违规鉴定行为进行处理。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受理当事人有关工程造价鉴定书的投诉吗

《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应受理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关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投诉。

1.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包括工程造价鉴定在内的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部门,但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鉴定人不具备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申请重新鉴定等,当事人均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意见是否采信,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权。

2.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造价鉴定行为的监督管理中,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査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按照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对在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机构、鉴定人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投诉(或信访)的回复中,不宜简单地回复为行政机关不宜介人司法案件的审理,而应当引用法律条文,向当事人指明针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应依法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让可能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能明确对鉴定书的异议向谁提出的救济渠道。

六、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改变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向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向政府信访部门投诉的思维

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异议,当事人应依法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因为政府行政机关依法不可能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针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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