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证据与鉴定依据
工程造价鉴定应根据鉴定依据进行,而鉴定依据的最重要的部分就是证据,但证据能否作为鉴定依据,依法应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认定。本章对当事人举证,无须举证的事实,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对证据证明力的认定与采信等作了简要介绍。
5.1当事人举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査阅调取的;弱套瓜性(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楽主险出熨5自惊人那곧杀国十发(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査收集。
第九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八条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二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二条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第十三条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
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二十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父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香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桥成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甲谓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十七条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第四十九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址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选,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
3.严格审査鉴定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提供符合要求鉴定材料的法律后果。【条文理解】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举证期限、逾期举证的处理及其后果,以及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等作了规定。
1.举证是当事人的责任。
凡有诉讼必有请求,而请求又须以主张为依托,只要当事人提出于己有利的事实主张,就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义务和责任;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围绕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进行。
(1)主张。其释义为“对于如何行动持有某种见解”或“对于如何行动所持有的见解”。在民事诉讼中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对对方当事人举证的证据事实真伪的观点与看法。首先,对原告而言,诉讼主张表现为向法院提出的,向被告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并要求法院予以判决的请求;其次,诉讼中的主张表现为,当一方举出证据时,另一方对举证方的证据加以反驳和否定。
(2)举证。其意思是拿出、出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是指当事人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即当事人对己方提出的诉讼请求用证据事实加以证明,以及当事人对对方举证的证据事实加以反驳和否定时,用己方列举的证据事实加以证明的法律行为过程。
(3)主张与举证的区分。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主张只是一种观点、看法和要求,但要使主张得到法庭的认可,就必须举出证据事实加以证明。用证据事实加以证明的过程就构成举证,没有用证据事实对己方的观点、看法与要求进行证明时,这种观点、看法与要求就仅仅是一种主张。例如法庭审理中,一方用陈述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并认为这就是举证与证明是不对的,因为依照《民事诉讼证据》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只有用证据事实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时,才是诉讼中的举证。
(4)举证证明的标准。当事人提供证据应达到证明待证事实的程度,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果不能使待证事实得到证明,则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5)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举证。当事人如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査收集。
(6)证据的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7)对方当事人默示或沉默的举证。《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明示、默示、沉默的含义见本书第一篇5.6节概述),对默示的举证应证明对方当事时行为,如合同中出现前后矛盾的条文时,应举证对方当事人在合问腹仃期间按哪一个条文在。门。当事人主张自己或者对方的沉默应被视为意思表示时,其负有相应的卒证贡仕。可以举出应的法律规定,也可以举证证明这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还可以举证证明行台当事人间的交易习憶页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相对方,在符合举证责任转移的情况下,也应就争议中的几默不构成双方业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进行举证,这样更便于法庭正确认定争议中的沉默是否构成当事人之间的交息习惯。
(8)证据是客观存在。证据的本质属性是其客观性,当事人应当将客观仔在的证据提交给注院。如果将虚构或捏造的证据提交给法院,不仅不能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反而会因提供虚假证捉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法定性,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是对要件事实即“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的分类。我国民事实体法律各种要件相对明确,审判人员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是适用法律的过程,是通过对实体法规范进行类别分析,识别权利发生规范、消灭规范、限制规范、妨碍规范,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负担。例如,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引起合同关系
变动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当事人举证的内容。
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八种类型的规定,当事人举证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指民事诉讼中的各方当事人就他们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认识所发表的陈词
及叙述,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质证意见等。
(2)书证。指用文字、符号或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在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如合同文件、图纸、工程签证、招标投标文件等。当事人提交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当事人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的,经人民法院核对与原件无异后,可以提供复印件。提交外文书证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对于对方当事人控制的书证,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3)物证。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当事人提交物证应当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
(4)视听资料。指以录音、录像等设备和技术手段所记载和再现的声音、图像等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当事人提交视听资料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一般呈现为录影带、录像带、录音带等。
(5)电子数据。即电子证据,指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或类似形式储存在计算机中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包括内容见《民事诉讼证据》第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仔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第十五杀一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6)证人证言。指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在法庭上就其亲身经历的案件事实所作的客观陈述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性质上属于提供证据的行为。因此,当事人诉讼请求中就某一事实需要证人证实的,应申请了解案件事实的证人出庭作证。
(7)鉴定意见。指鉴定人根据鉴定依据,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经过鉴定程序就争议事项的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意见。当事人认为需要就待证事实做鉴定时,或经人民法院释明,当事人应当申请就待证事实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必要时当事人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8)勘验笔录。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的现场勘验中,勘验现场的相关人员对案件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勘验所作的记录。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时,应当申请人民法院进行现场勘验核实证据或收集证据。
对于法律规定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和对方当事人对于己不利的事实自认的,当事人无须举证,但应指明出处及根据(详见本章5.2)。
4.举证的方法。当事人举证应当全面提交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合理组织,使之成为完善的证据体系,以提升证据的整体证明力,使待证事实得到确定,并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结合。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当事人提交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应以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为前提。
(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相结合。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第一手证据。传来证据是指经过转抄、复制或转述的第二手或者第二手以上的证据。一般来说,原始证据的证明价值大于传来证据,但在原始证据灭失或部分毁损的情况下,传来证据也具有十分重要的证明价值。
(3)主要证据与辅助证据相结合。主要证据是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辅助证据是证明案件中的辅助事实或证据真实性的证据。主要证据和辅助证据对于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发现事实真伪具有重要意义。
(4)证据选择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证据的最大特点是它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如果失去了关联性,证据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5.举证的要求。
(1)明确证明名称,说明形成过程,以便让法庭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証疗(2)明确证明对象,以便让法庭确认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3)明确证据效力,就待证事实,首先使用证明力最高的证据予以证明;
(4)证明同一事项需要多份证据的,向法庭一并出示;(5)同一份证据可以证实多个事项的,在法庭上多次出示;
(6)就对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有不同的证明对象的,应当另行作为证据向法庭举证,不应因为对方当事人出示此份证据而不另行举证。
6.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是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间上的要求,其与逾期举证的后果共同构成举证时限制度的基本内容。举证期限是举证时限制度的基础,法律对举证期限的规定,意味着当事人负有在期间内完成举证的法定义务。同时还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法律还规定,当事人有理由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书面申请,经
人民法院审査理由成立的,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1)如何确定举证期限,法律规定了以下两种方式:一是人民法院确定;二是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2)不受举证期限约束的除外情形:一是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二是当事人对已提供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
7.逾期举证的审查与接受。当事人逾期提交或补充证据材料,是否接受,应由人民法院或对方当事人决定。按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需要进行审査,这是连接举证期限和逾期举证的后果之间的桥梁。其一是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这里的客观原因包括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也包括社会事件以及其他非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自身所能够控制的因素;其二是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的,此种情形主要考虑尊重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处分权。
8.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举证时限制度的核心,也是举证时限制度发挥其价值功能的关键,当事人没有遵守举证时限的要求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是证据失权,即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丧失证据效力。证据失权的后果意味着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丧失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和反驳对方的权利,人民法院也不会对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
二是负担额外的证明责任,即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确有正当理由的,该证据作为失权后果的例外,允许提出,但当事人应就正当理由的存在负担证明责任。
三是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由于举证时限是证明责任的内在要求,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能按照举证期限的要求有效完成举证,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