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鉴定现场勘验

发布时间:2022-06-29

5.4现场勘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s]5号)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条文理解】

1.勘验的属性。

勘验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比较特殊的职权行为。对勘验既可以理解为调查收集证据的方式,也可以理解为核实证据的手段。勘验本身并不是证据,勘验的结果﹣勘验笔录才是证据。由于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对涉及争议的工程造价鉴定事项,有的必须经过现场勘验才能查清事实,为鉴定提供依据。例如由于图纸的欠缺但实物﹣一建筑物、构筑物存在,通过勘验可以收集、补充证据;当事人对书证一一工程签证的工程量、使用材料有异议,通过勘验可以核实证据。而这些都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因此,现场勘验是工程造价鉴定中十分必要和重要的程序。

2.勘验的启动。

勘验以满足“有必要进行勘验”为限。这种必要性,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而言,可以从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是否属于待证事实中的重要事项、是否属于勘验标的的形 A 。

能发生变更的情况、待证事实是否已经清楚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启动勘验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职权决定进行勘验;

(2)当事人或鉴定人申请,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批准。

3.勘验的组织。

现场勘验活动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组织。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中的现场勘验,多数情况下,鉴定人实际上扮演的是勘验人的角色,会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参加。

勘验前,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会将勘验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以有利于当事人积极参加勘验活动。当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进行勘验活动前负有通知当事人参加的义务,但不强制当事人必须参加,当事人是否参加,不影响勘验活动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也不可能以当事人经通知未参加勘验活动为由取消应开展的勘验活动。

对当事人来说,为保障勘验结果的正确性,积极参与勘验活动,就相关勘验事项在勘验过程中进行解释和说明,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这对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通过勘验活动査明待证事实的真相,了解当事人的主张,作用十分重大。

对鉴定人而言,积极参加鉴定活动,协助做好勘验笔录,了解待证事实的真相,对于做好鉴定工作同样作用十分重大。

4.勘验的成果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对案件有关的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勘验所作的记录。勘验笔录的内容反映勘验结果。勘验笔录作为法律所规定的证据类型,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勘验笔录,影响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关涉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为此,勘验笔录的制作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此需注意的是,勘验笔录的制作主体或者说勘验主体并非限定于法官或仲裁员,由于勘验物证、现场涉及较为专业的问题,一般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
对于勘验笔录的要求,《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较为具体:“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对于勘验的方法,除了用文字记载外,对于工程造价鉴定而言,还可以用录像、拍照、绘图、测量、检测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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