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对公章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典型案例
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宇第8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集团)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审判监督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建筑集团虽然向一审法院提出了调取证据及对公章鉴定的申请,但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故二审法院未调取建筑集团申请调查的证据,未对公章进行鉴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