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工程款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认证等过程计算出来的,无须鉴定
典型案例
陝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锡铁山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2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发展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锡铁山分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第15.2款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原判决据此认定涉案合同系固定单价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固定价结算的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价格固定,另一种是面积固定单价包干。这意味着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除非发生合同修改或者变更等情况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无论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工程款都是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认证等过程计算出来,不需要专门委托中介机构鉴定来确定应结算的工程款。基于此,2004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具体到本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中的“固定价”既包括“固定总价”,也包括本案情形的“固定单价”。对于涉案工程量,各方当事人均认为没有变化。因此,原判决据此不准许陕西发展,公司的鉴定申请适用法律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