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致使案涉工程不具备鉴定条件被退回或认为不宜进行鉴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22-08-24

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致使案涉工程不具备鉴定条件被退回或认为不宜进行鉴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典型案例

李某某与平顶山市夏威夷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0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顶山市夏威夷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威夷大酒店)等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李某某的申请委托平顶山市睿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出具关于平顶山市夏威夷大酒店新视听四楼、地下浴区装修工程造价鉴定退回说明,将该鉴定退回一审法院,理由为:

(1)施工范围不明确,缺少双方认可的施工图纸。

(2)材料价格没有约定,无法鉴定。后一审法院根据李某某的申请委托北京思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先后于2015年1月8日、4月15日分别出具平顶山市司法鉴定退档函、司法鉴定委托退回说明,将该鉴定两次退回一审法院,理由分别为:

(1)因案涉工程计算工程量及造价所需的基础资料欠缺,对委托事项无法作出合理的鉴定结论。

(2)因李某某提供的竣工图纸虽经质证但夏威夷大酒店、丁某洪、芦某不认可,暂无法鉴定。一审法院另聘请李某斌、廖某芳、程某政就案涉工程是否符合鉴定条件召开专家讨论会,该三位专家均认为现有证据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进行鉴定。一审法院还根据李某某在庭审中的申请,委托驰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该公司先后于2017年12月11日、21日分别出具关于夏威夷大酒店四楼、地下洗浴区装修装饰项目鉴定资料存在的有关问题和司法鉴定委托退回说明,将该鉴定退回一审法院,理由为:(1)建议双方对施工合同、施工范围、工程结算资料(竣工图、变更签证等)等达成一致意见。(2)双方对鉴定材料相关内容争议较大,无法进行鉴定。

二审法院为确定工程量和工程范围至夏威夷大酒店查看工程现场,后又咨询鉴定和评估机构专家,亦认为本案不能通过鉴定和评估来认定工程价款。一、二审法院多次委托鉴定机构或咨询专家意见,均因李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致使案涉装修工程不具备鉴定条件被退回或认为不宜进行鉴定,二审法院据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认定李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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