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中,法官有权基于证据的关联性和诉争主要问题,限制当事人重复或不必要的发言
典型案例
西藏海亮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西藏凯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藏民终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西藏海亮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公司)破上诉人(一审被告):西藏凯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捷公司)
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24条之规定,庭前会议由主审法官村,由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证人参加。主要工作是由法官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件相清单,明确案件争执点,对没有争执的事实庭审时不再质证,以及确定法庭呵查的重点事项。因此,庭前证据交换作为庭前准备工作并不要求全体合议贝出席并进行同录音录像,由书记员将质证意见及争执点等记录在案即可。旺的过程中,主宙法官作为主持者,有权根据案件诉争主要问题限制当事人重复或不必要的发言。鉴于本案中海亮公司的诉请为要求凯捷公司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主审法官对其就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论述及举证,基于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进行限制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