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鉴定提出异议的时间超出了举证期限,但该异议直接涉及基本事实的,应对该异议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发布时间:2022-08-25

对鉴定提出异议的时间超出了举证期限,但该异议直接涉及基本事实的,应对该异议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典型案例

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甘肃渝庆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9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一建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反诉被告):甘肃渝庆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渝庆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2条规定,兰州海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原审法院2018年3月9日庭审时针对案涉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虽然其提出并议的时间超出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但该异议直接涉及对案涉工程造价这一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故应对其该异议是否成立进行审查,以对案件基本事实作出准明认定。原审法院对其异议是否成立不予审查认定有所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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