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典型案例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鲁江实业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再81号]
抗诉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六局)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鲁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江公司)
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中铁六局与鲁江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双方往来函件及施工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中铁六局应当支付鲁江公司工程款。关于鉴定结论能否作为本案计算工款的依据问题。从程序上看,鲁公司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一审法院法技术室通过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华春公可在作出鉴定报告后接受了双方当事的质询,针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并作出修正,鉴定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