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机构明确表示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其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可再行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对相关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

发布时间:2022-08-25

鉴定机构明确表示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其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可再行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对相关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或在认为不需要再次鉴定的情况下,按照举证责任分配,作出事实认定,不能以无法鉴定为由认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

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宁夏分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亘元房地产公司)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法院再审认为,根据中建宁夏分公司的再审请求及双方的辩论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中建宁夏分公司对案涉工程是否完成施工以及亘元房地产公司是否欠付工程价款的问题。中建宁夏分公司与亘元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

1月7日订立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中建宁夏分公司投人人力和设备进行施工,亘元房地产公司亦支付部分工程价款,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均无异议,仅对案涉工程是否完工以及是否欠付工程价款问题有争议。

一般来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事实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由鉴定机构就相关问题提出意见。经当事人甲请鉴定后,在选定的鉴定机构无法鉴定的情况下,若当事人对鉴定机构无法鉴定持有异议,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人民法院可另行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构,或者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全案证据进行分析,进而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具体到本案,第一,虽然亘元房地产公司主张案涉工程由国宇嘉宁夏分公司完成施工,但国宇嘉宁夏分公司在本案一审时提交证明并当庭陈述:其进场施工时,案涉工程已完成施工,该公司仅是在无施工图纸的情况下对相关设施进行了修整养护。若结合本案其 h 证据能够证实国子嘉亍夏分公可所述属实且亘元房地产公司无其他证据予以反

驳,依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8条和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2条、第5条第2款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可以对案涉工程是否已经中建宁夏分公司施工完毕进行认定。第二,一审法院依据中建宁夏分公司申请委托宁夏农林科学院园艺研究所对中建宁夏分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后宁夏农林科学院园艺研究所于2016年12月23日以“鉴定标的物中工程施工方较多,鉴定范围无法明确;提供检材中缺乏有力依据支持实际发生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的评估的进行”为由,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第27条第1款第3项、第4项的规定终止鉴定。在宁夏农林科学院园艺研究所明确表示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其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可再行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对本案相关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或者在认为不需要再次鉴定的情况下,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结合案涉证据,作出事实认定。据此,原判决以无法鉴定为由认定中建宁夏分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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