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上签字盖章方面的瑕疵,不存在严重缺陷和程序严重违法的,不能否定其证据证明力

发布时间:2022-08-28

鉴定意见上签字盖章方面的瑕疵,不存在严重缺陷和程序严重违法的,不能否定其证据证明力

典型案例

普定县鑫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普定县鑫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臻房开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建工集团)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就此问题,三力公司在向普定县住建局作出的情况说明中称,由于本案并非司法鉴定,其系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的规定要求用章。法院认为,修正结算报告在签章上确实存在一定瑕疵,但开不能因此直接得出否定其作为证据证明力的结论。按照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或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只有在崟定结论存在严重缺陷或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人员或机构不具备相关资格寺情况,致使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情形,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方应准许。仅因上述签字盖章瑕疵,不足以推翻修正结算报告结论,不能因此全面否定该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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