エ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能够反映施工的真实情况,其证据效力明显大于结算单的证明力

发布时间:2022-08-28

エ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能够反映施工的真实情况,其证据效力明显大于结算单的证明力

典型案例

王某某等与赵某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果洛煜胜驾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洛煜胜公司)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庆等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诉讼法解释第90条的规定,赵某中在一审时以工程款为由向人民法院起你,为义持我诉讼主张,其提交结算单份,刘某焜、用张某忠、赵某业、上集庆对该份納算单不予认可,认为结算单上的签名系复丝成。王甲、张某思、赵来业称,其虽然曾经给赵某中签过名,但从未在该结籁上签字。法院认为,工程系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工程完工后,对实际施工人所工的总工程量进行结算礼汇总,其应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是双方当事人在对厂总的基础上形成的结果。赵果中自述涉案结算单签订时间分为三次,其中 E 田张某忠系2013年3月15日签子,赵来业是在另一时间段签字,王某庆于2014年2日28日签字,赵某中称在让王某厌签字时章的是复印件,主要是怕被撕毁或丢失。但对于为何可能被撕毁或者去失没有作出合理解释,也与该份结算单是各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主张矛盾,且王某庆等人的签字经鉴定系复印形成,一审判决对该份结算单未予认定,并无不当。赵某中虽称误提交复印件,但一审法院在庭审时曾询问赵某中是否申请对其所称的原件进行鉴定,赵某中明确表示不申请进行鉴定,故应由赵某中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结算单上列明的施工内容与实际施工项目存在差异,厕所在修建后被拆除,电缆线在现场并不存在。赵某中在再审时对利息375,000元的陈述前后矛盾,其在法庭进一步询问后,明确系在施工过程中垫资并借高利贷所产生,但依据一审判决查明的工程款支付进度情况,赵某中主张的垫付工程款利息依据不足。另外结算单载明已付工程款2,863,000元,但根据一审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已付工程款为2,432,000元,对于上述结算单所载明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赵某中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2条规定,赵某中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同时申请对其施工的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涉案青百工(2015)工鉴字第7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系赵某中为支持其诉讼请求问人民法院申请鉴定,鉴定机构所作出的证据,赵某中在庭审中对该份鉴定意见书开无异议,其对鉴定结果除了第6项后院砌墙的工程造介有异议外,其余12项的工栓造价均无异议,对于其在庭审时自认的与其实际施工相符的事实,人民法阮可以佣认。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4条规定,从比较星证明力大小的情优有,育日 L (2015)工鉴字第7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能反映赵某中施工的具头俏扰,其址据效力明显大干结算单的证明力。故一审法结惇单不予认可,以金正愿见书所汇总的工程造价作为涉案工程总造价,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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