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鉴定意见,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典型案例
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与鸡西市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9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吓人):鸡西市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法院并没有将建华测绘工程处出具的测绘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建华测绘工程处是否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并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对于黑龙江中和力得尔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质量鉴定意见,二建公司在原审中并未申请重新鉴定,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71条规定,二建公司主张黒龙江中和力得尔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未提供相应的址据予以证明,亦未提供相反的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原判决在综合分析判断基础上对鉴定结论部分予以采信,适用法律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