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虽规定案情调查可以采用听证会、专项询问、现场勘验等形式,但并非案件调查的必经程序

发布时间:2022-08-28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虽规定案情调查可以采用听证会、专项询问、现场勘验等形式,但并非案件调查的必经程序

典型案例

陝西新新海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3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新新海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新海联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一审鉴定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新新海联公司认为一审鉴定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专项询问,也未进行现场勘验,程序违法。经查,一审法院在组织鉴定中,有关鉴定人员和双方当事人均到现场进行过现场勘验,新新海联公司庭审中对此并无异议。至于因图纸不清晰,一审法院提出再行勘验意见,鉴定机构未再勘验的问题,因双方当事人已对鉴定所依据的资料进行了质证,且新新海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未再次勘验违反鉴定基本程序、重大关键步骤且对鉴定结论公正性造成实质影响,故一审采信鉴定意见并不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虽规定案情调査可以采用听证会、专项询问、现场勘验等形式,但并非案情调查的必经程序。据此,新新海联公司认为一审崟定在序违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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