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对专门性问题未准许鉴定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利き的,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2022-08-28

【裁判规则】对专门性问题未准许鉴定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利き的,发回重审

典型案例

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86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利丰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联合利丰公司在一审时提起反诉,请求昆仑公司赔偿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800万元(最终以司法鉴定为准),为此联合利丰公司在一审时申请依据施工图纸对已完成工程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并计算已完成工程不合格需返工及加固修复的费用,一审以联合利丰公司未提供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相关证据未完成基本举证义务为由未准许鉴定申请。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否需要进行修复以及修复费用的确定均属于专业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联合利丰公司对此有权向法院申请鉴定,一审未准许工程质量鉴定不仅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而且影响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剥夺当事人的举证权利。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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