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系公安机关出于刑事侦查目的而委托,基础材料未经过双方质证,不予采信
典型案例
业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401号1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潭衡公司)等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是否应采用信永中和的鉴定意见的问题。信永中和鉴定意见系公安机关出于刑事侦查目的而委托,鉴定依据的基础材料未经过双方质证,鉴定过程中关村公司未参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直接用于本案中。原审法院未采用信永中和的鉴定意见,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潭衡公司的该项主张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