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8-28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典型案例

山西多力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梵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山西多力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梵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一审庭审笔录记载的内容可以认定,鉴定人只是在庭前的证据交换中回答了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但是未出庭作证。《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本案鉴定意见书已经庭前质证,在庭前质证中,鉴定人回答了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本案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但法院并未通知,鉴定人并未出庭作证。一审判决依据仅经过庭前质证的鉴定意见书认定工程造价,程序上即有瑕疵。本案虽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但在当事人上诉已经对鉴定人未出庭作证提出异议,认为不能将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况下,二审亦未能弥补该问题,而是直接依据在庭前质证后作出、作为鉴定意见组成部分的补充说明认定了本案的工程造价。原判决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