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验人员并非鉴定人员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典型案例
张某与郭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7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某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黑龙江建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涉案工程价款的依据,鉴定机构、鉴定程序合法。郭某某提起诉讼主张涉案工程款,经其申请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审法院委托黑龙江建审司法鉴定所进行涉案工程款鉴定,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质,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依据双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工程资料,进行现场勘查后,经审查复核出具了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应当作为认定涉案工程价款的依据。张某申请再审称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报告时不具备鉴定资质。但经审查黑龙江建审司法鉴定所经营范围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等,具备工程造价鉴定资质。张某申请再审称涉案鉴定报告载明的现场勘验人员与鉴定人员不一致,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报告不应采信。但是,现场勘验是鉴定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工程施工项目、内容的确认,属于鉴定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并非一定要由鉴定人员实施。本案中现场勘验人员系鉴定机构指派,现场勘验笔录经双方签字确认,现场勘验人员并非鉴定人员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张某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