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举证需要自行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的评估,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典型案例
海南宝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申字第112号]
申诉人(申请执行人):海南宝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贝公司)被申诉人(被执行人):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28条规定,宝贝公司有权自行委托评估。宝贝公司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对担保财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是为证明其提供担保财产的价值而进行的举证。当事人为举证而对担保财产价值目行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的评估,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