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一审阶段怠于申请笔迹鉴定,无故缺席庭审,视为其放弃相应的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二审法院据此不准许笔迹鉴定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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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佛山市顺德区亿赛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3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亿赛电器有限公司管理
人(以下简称亿赛公司管理人)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二审法院对刘某甲的笔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刘某甲在一审阶段即可向法院申请竽迹鉴定,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阻碍刘某甲向一审法院申请笔迹鉴定的事由,其怠于向一审法院提交申请,且无故缺席一审审,视为其放弃相应的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二审法院据此不准许刘某甲的笔迹鉴定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刘某甲提出二审法院不准许其笔迹鉴定申请,剥夺其辩论权利的主张,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