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典型案例
史某与锡林浩特市万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9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史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锡林浩特市万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城恒业公司)等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融江造价公司,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有鉴定资格,双方当事人在一、二审庭审时对该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及补充鉴定报告进行了质证,融江造价公司书面答复了史某提出的问题,并派人出庭接受了数人的质询。现史某要求重新鉴定,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故对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