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要)第一章 第二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与成因分析

发布时间:2023-03-04

第二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与成因分析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升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也呈不断上升趋势。由于市场开发力度的加大,投入资金的增大,纠纷的争议标的也越来越大,由此也加大了此类案件的审理难度。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特点

(一)多重法律关系交叉混杂

一项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既离不开建设方、施工方、分包方等多方合同的顺利履行;也离不开农民工、政府和其他各方工作的顺利支持。除合同关系外,还涉及管理关系、劳动关系等,承包方式涵盖承包、转包、分包、挂靠等多种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非单一法律关系性质,导致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的认定非常复杂;同时,法律关系主体涉及面广、诉讼参与人多,除发包人、承包人外,还涉及分包人、实际施工人、转包人、挂靠人等,不同性质的法律主体在合同中的地位不同,所承担的责任也各有不同。另外,在工程建筑领域内,由于法律的强制规定,比如,《建筑法》禁止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禁止把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而这些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工程现实状况严重不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大量的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事实,均加剧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复杂性。

(二)争议事项多、纠纷类型多

除了涉及工程价款争议外,还涉及工程质量、建设工期、质量保修、垫资款等多项争议内容,而每一争议事项下又蕴含了众多争议焦点,比如工程价款计算中涉及计价标准、结算原则、工程范围、签证单真伪等,工期计算涉及发生停、窝工的原因、天数、具体损失计算等。从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看,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类型有多种,包括主体纠纷、工程款纠纷、质量纠纷、竣工验收纠纷、保修纠纷、分包与转包纠纷、合同的变更、解除及违约纠纷等。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2号)所颁布的案由,相关案由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等。

(三)专业性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横跨工程与法律两大领域,技术门槛高。具体而言,第一,建设工程主体资格认定的专业性强。建筑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又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又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各企业只能在其自身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工程。这就要求案件审理法官必须具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专业知识,查明承包人的资质等级,据此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作出认定。第二,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专业性强。这里既涉及招投标管理方面的问题,审查建设工程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范围,当事人是否存在串标、骗标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还涉及专业分包与违法分包、肢解发包、非法转包与内部承包等审查,涉及的面广、法规多,需要相当的专业知识做支撑才能对合同效力作出正确的认定。第三,施工管理的专业性强。在审查合同当事人尤其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合格时,需要掌握一定的建筑施工方面的专业知识,了解并掌握建筑术语及对应的施工活动,知晓施工各个环节及其相互间的联系,以便正确认定事实。此外还要学会审读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的招投标文件,以便对于施工范围的认定和对比等能做清晰的判断。虽然不苛求法官掌握较深的建筑工程学专业知识,但是务必有初步了解,以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当事人带偏思路。第四,工程价款结算的专业性强。对于工程价款的结算,涉及计价标准和结算原则,还涉及施工范围的变化、工程量的增减,这些均需要法官具备相关的基本专业知识。尤其是在实施量价分离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下,更需要法官掌握一定的建筑工程定额方面的基本专业知识。

(四)案件审理周期长

如前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建筑工程施工周期长、标的额大,涉及当事人的纵横向诉争的问题较多,审查时要对案件主体是否适格、合同是否有效等进行认定,还要对工程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工程造价等进行专业性评估、鉴定,案件证据材料多,双方争议焦点大,审查难度大,导致审判周期长。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甚至人为利用诉讼程序达到中止审理目的等。

(五)维稳压力大

拖欠工程款严重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导致农民工集体上访甚至聚众闹事现象多发,影响社会稳定。同时,让利竞标、层层分包、转包、挂靠,导致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资金严重不足,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现象频发,建筑工程质量堪忧。司法实践中,为了达到给法院施压以增加工程款的目的,实际施工人组织民工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名义来法院打着横幅闹访的事件频频出现,使法官在审理案件之余还需花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做好疏导说理工作,承受了较大的维稳压力。

(六)审判较为依赖司法鉴定意见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涉及专业的建筑类问题,如工程造价鉴定和工程质量鉴定,所以出于审理的需要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予以司法鉴定,然后根据鉴定意见去判定工程造价等专业类问题;如前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工程和法律两大领域,对于审理法官提出了很高的专业要求,而实践中具备一定工程学知识的法官较少,因此,法官对于司法鉴定意见无法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判断,碰到问题往往就去问鉴定人员,并将鉴定人员的意见作为判决理由,审判结果过于依赖鉴定意见,"以鉴代审"现象严重。

(七)息诉服判率较低

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额较大,纠纷涉及的利益对双方当事人影响较大,尤其在工程价款结算中,随便一个设计项目的变更、一张工程签证单的认定所涉及的金额就很大,所以,此类案件往往很难调解,判决结案多。同时,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外界影响干扰多,各种复杂因素交叉在一起,给案件事实的认定带来一定的影响,故而结案后,当事人也由于对判决结果的期望得不到满足而不服,提出申诉或不停地信访,息诉服判率较低。

(八)处理纠纷适用的法律法规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处理纠纷适用的法律法规众多,且相对分散,给办案法官正确运用法律处理纠纷带来挑战。从司法实践看,根据案件类型和诉讼请求的不同,需要运用和掌握《民法典》《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城乡规划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还需要掌握和了解关于建设工程许可、发包及承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定和部门规章,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和批复需要掌握,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优先受偿权批复》)等,法律知识要求高、知识面广、门槛高。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成因分析

随着房地产和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加的态势,该类纠纷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建设方资金严重不足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是引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尤其在商业性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发包方一般都没有足够的资金准备或仅有少量资金,却盲目开发建设项目。从实践来看,建设方除了少量自备资金外,房地产项目开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一靠银行融资,二靠收取客户预付款,三靠建设工程承包人垫资。一旦银行银根收紧或由于房地产市场政策调整,资金压力凸显,就会产生拖欠施工方工程款的现象,最终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大量出现。

(二)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

一是租借他人施工资质或承包与自身资质不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不法承包商在自己不具有或不具备相应建设项目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借用他人施工资质参加工程投标,并以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格,签订无效合同。同时,相当多的建筑企业包括大量国企在内,在获得高等级施工资质后,专门从事施工资质出借业务,非法谋取私利。这些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同时也增加了施工合同纠纷产生的概率。二是出现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屡禁不止。一些承包商人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在中标之后又将工程肢解并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这些承包人缺乏对建设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最终形成与发包人及实际施工人的矛盾和纠纷。三是"黑白合同"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有些发包人以种种理由和借口,与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签订"白合同",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之外,私下再与承包人签订一份在施工活动中实际履行的"黑合同",其内容与原合同相违背。这种承、发包双方责任、利益不对等的"黑白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了承包人利益,为履行合同埋下了隐患,并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进而给承、发包双方都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四是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例如,发包人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甚至部分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发包人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承包人不按约定组织施工,致使工程延期、质量低劣,也是违约行为的主要表现。五是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筑市场存在的建设项目数量严重失衡,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采取偷工减料或违法分包甚至非法转包,以便维护自己利益,由此给建设工程埋下隐患,同时,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三)当事人法治理念缺失

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失公正,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从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来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由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发包方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发包方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方法。二是合同文本不规范。如前文所述,国家住建部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文本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承、发包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但有些发包人为了规避自己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是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三是证据意识淡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不注重保存证据,承包人对施工资料保存不善而遗失或交给发包人而自己没有备份,一些签证单或技术联系单只有复印件而无原件,导致纠纷发生后无法举证。四是对违约后果认识不足。在施工过程中,对于逾期竣工、迟延付款等不够重视,并随意作出违约承诺,导致诉讼中面临了承担高额违约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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