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29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将其厂房、办公楼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开工日期按开工报告,工期为200天(包括春节假20天),合同还对工程造价、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约定。嗣后,原告即组织人员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指定某工程有限公司分包挖土工程,并由原告与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挖土工程合同》。后原告向被告发出《停工通知单》,称由于被告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造成挖土工程拖延,使其土建工程无法进行,停工将近3个月,希望被告尽快解决付款问题及挖土工程问题。此后原、被告在工程所在地司法所主持下进行了协商,同意解除合同,并对工程进行结算。审价单位对本案工程作出了审核报告书,结论为:本工程已完项目审定造价为2,589,137.00元;本挖土部分为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分包造价400,160.00元)。因被告迟迟未支付工程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未付清的工程款并赔偿停工损失。

【庭审纲要】

(一)庭前准备阶段

承办法官在这一阶段,主要是完成涉及管辖、诉讼主体等程序上的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其特殊性,对于双方争议的诸如工程造价、停工损失等,需要在庭前委托司法鉴定。

1、审查诉讼管辖

本案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原告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现原告选择系争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符合民诉法的规定。

2、审查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经审查原告的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3、审核当事人诉辩意见

承办法官仔细阅读原告的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仔细分析随起诉状和答辩状所提供的初始证据,从中了解原告与被告之间诉讼的基本主张及相应的基本事实。本案通过对诉状和答辩状的分析,可以确定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施工中的停工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4、委托司法鉴定

本案涉及到停工损失的承担,故首先应当对停工损失的具体金额进行确定,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高院指定的司法鉴定单位进行审价。司法鉴定部门作出审价结论后法院应当将审价结论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听取双方初步的质证意见。

5、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举证期限到期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证据交换,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通过证据交换,凡案情需要当事人继续提供证据的,应向其释明就其现有主张须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二)法庭审理阶段

1、核对当事人身份: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复核庭审前准备阶段的

程序性审查事项,确定案件进入实体调查无妨碍事由。

2、法庭调查阶段:

(1)、确定诉讼请求:由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根据原告的陈述进行必要的询问,诉讼请求不明时,法官应作释明,要求原告明确其诉请,以固定其诉请的具体内容;由被告答辩,根据被告对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的承认或反驳,归纳出双方意见一致的部分和争议的焦点部分。

(2)、由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3)、法庭就本案的事实向当事人发问,主要查清以下事实:

A)、系争工程工程款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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