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的联合体中一家主体涉诉,联合体其他主体是否承担责任?联合体中标涉案工程,联合体中一家单位作为发包人将涉案工程劳务分包,并与劳务分包施工人进行结算,基于合同相对性,联合体中其他单位不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
参考案例(2021)沪0116民初10119号: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从总包单位 A 公司处承包了金山区2018年东片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金明村范围内的劳务施工部分,实际施工人虽无相应资质但包括该部分工程在内的金山区2018年东片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和结算,总包单位 A 公司亦与实际施工人就其施工的部分进行了结算,故总包单位 A 公司应按结算金额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2,083,126元。
连带责任的负担需以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为前提,实际施工人诉请设计单位 B 公司负担连带责任,缺少法律或约定依据,本院,不予支持。